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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延长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决定
发表时间:2022-10-25   来源:优化营商环境和法规处     

为了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规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一、废止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宣布失效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延长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版)》(宁发改规划〔2016〕426号)。  


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全区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宁发改能源(发展)〔2016〕25号)

《自治区售电公司管理办法(暂行)》(宁发改规发〔2019〕1号)


决定延长有效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宁发改规发〔2020〕2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5月12日。

《自治区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宁发改规发〔2020〕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8月28日。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宁发改规发〔2020〕6号),有效期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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