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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规范调整我区公办普通高中学生
公寓住宿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8-04   来源:价格调控处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513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简化审批事项,根据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颁发的《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材〔1996〕10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宁政规发〔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等有关规定,在住宿费成本监审的基础上,按照不以营利为原则,对我区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进行了归并和调整,分地区制定了学生公寓住宿费统一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归并和调整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以成本监审为依据,综合考虑我区各地学生公寓设施配置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学生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归并和调整后的我区公办普通高中学生公寓住宿费标准见附件。其中,红寺堡高级中学新建学生公寓投入使用前仍按每生每学期120元收费,投入使用后按配置类型执行对应的收费标准。

一、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范围和收费对象。收费范围为我区各级公办普通高中(含六年制完全中学高中班),收费对象为在校住宿的高中生。学生可在遵守学校公寓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学校能够提供的学生公寓资源前提下,选择适合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相应类型的公寓住宿,学校按相应的收费标准收费。

二、规范公寓住宿费收费行为。各公办普通高中不得向公寓住宿学生收取与住宿有关的水、电、暖等费用。

三、完善学生公寓设施配套。各公办普通高中应根据规范后的学生公寓住宿设施配备要求,配齐配全住宿设施,保证正常使用。同时,要加强学生公寓安保、保洁和卫生防疫管理,为住宿学生提供安全卫生的住宿环境。

四、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对公办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可凭学生提供的相关证明减免其住宿费。

五、加强收费公示和监管。各公办普通高中要认真做好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公示工作,将收费文件、收费标准、减免政策和投诉电话等以公示栏、公示墙、校园网等形式向学生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及学生监督。收费时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取的住宿费须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

六、本通知自2021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收费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凡此之前出台的各有关公办普通高中学生住宿费收费标准的文件或相关标准一律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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