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0〕176号)有关要求,我委积极组织各市、县(区)有关非国有企业进行了申报,自治区国资委组织了区属国有企业进行了申报,并按照国家确定的生产物资范围,对企业申请内容、信用状况等情况进行了核查,拟将65家非国有企业及10家区属国有企业纳入全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现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2020年3月13日至3月19日(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请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及时通过监督举报电话向我委反馈有关情况。如发现有关企业虚假申报,经核实后,将立刻从名单中调出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如有税收政策方面问题咨询,请积极与自治区财政厅、宁夏税务局联系。
监督举报电话:
非区属国有企业 0951-8301519(自治区发改委)
区属国有企业 0951-6180275(自治区国资委)
政策咨询电话:
自治区财政厅 0951-5069359
宁 夏 税务局 0951-5018985
附件:1.全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非国有企业65家)
2.全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第一批,区属国有企业10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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