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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9年度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稳价政策绩效
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5-09   来源:价格(调控)处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301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充分发挥我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稳价惠民作用,确保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各项政策落实到位,推动平价商店规范化建设和管理,促进平价商店稳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开展2019年度我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稳价政策绩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及时间

评价对象:全区134家农副产品平价商店

评价时间:2019年6-20205

考核时间:2020年61-10

二、绩效评价依据

原自治区物价局等十二个厅局《关于推进我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的实施意见》(宁价综发〔201216号)

《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平价商店建设规范的通知》(宁价综发〔201222号)

《自治区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宁价综发〔201315号)

三、绩效评价方式

2019年度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绩效评价委托宁夏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开展,采取现场评价打分方式进行,被评价单位确认签字并盖公章。打分表一式三份,其中被评价单位、第三方机构各留一份,另一份由第三方机构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现场评价工作结束后,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结果确定平价商店优秀、良好、合格等级。

四、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要高度重视此次评价工作,确定一名熟悉工作的同志配合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平价商店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评价过程出现把关不严、弄虚作假、干扰评价致使评价结果不实的情况,经调查核实后,撤销平价商店资质和评价结果,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强化责任意识,认真开展评价。第三方机构要认真组织工作人员学习相关制度规定和评价办法,严格执行有关评估要求,公正、公平开展绩效评价工作,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把关不严、履职不到位,造成评价结果不实的,我委将相关部门建议予以处罚。

(三)严肃纪律,廉洁评价。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过程中不得接受被评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安排的接待,食宿、车辆自理,不得接受被评价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赠与的礼品、有价证券等,确保绩效评价工作经得起检验。

联系人:贺志勤  0951—6038272  13995086562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5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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