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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07-02   来源:价格管理处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452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意见》(中发〔20201)、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等12部委《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生鲜农产品流通的实施意见》(发改经贸〔2020809)、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宁党发〔20201)精神,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现将我区农村保鲜仓储设施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执行范围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原则上应分表计量。若用户受电点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电计量装置,可装设总的用电计量装置,确定不同电价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分算,具体由当地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根据实际协商确定。

二、执行日期

上述电价政策自202012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请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认真落实好政策,确保相关市场主体尽快享受到政策红利。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7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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