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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1-16   来源:区域处     

宁发改区域〔2020〕751


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为做好2021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地区规〔2020〕1133号)有关要求,现就2021年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申报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是指对我区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设施、产业发展、社会民生、生态环境等领域的重大项目。主要包括:

1.国家、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重大政策文件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西部大开发重点规划以及自治区相关规划提出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3.推进国家战略相关重大项目、跨省跨市合作重大项目;

4.国家部委、自治区领导交办要开展前期工作的重大项目。

(二)项目前期工作是指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的规划研究、必要性研究、可行性研究等。主要包括:

1.项目规划研究和工程实施方案研究;

2.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3.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三)申报重点。重点聚焦“十四五”规划、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压茬推进乡村振兴等有关重大项目前期工作。

(四)申报单位。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宁东基地管委会经济发展局。申报单位同时为前期工作责任单位。

(五)申报比例。专项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前期工作总费用的60%。对于国家部委、自治区领导交办的重大项目,可按100%补助。对于受本专项投资补助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项目建设。已经获得其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投资。

二、申报要求

(一)提交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专项补助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以前开展过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成果应用情况;前期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已经确定的,说明该单位承担过的西部大开发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成果应用情况,提供双方合同协议等文件;前期工作具体承担单位尚未确定的,说明具体承担单位的选择方法、选择工作进展情况等。

2.项目前期工作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符合国家相关政策情况等,列入规划、计划、政府工作报告情况。

3.前期工作总费用及资金来源,总费用估算应当合理准确,避免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结余,同时需符合地方财政、单位的投资能力,不得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总费用中包括前期工作完成后,责任单位聘请的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财务收支专项审计的费用。

4.前期工作目标成果,成果的应用预期,项目实施可能性分析等。

5.前期工作原则上应在2021年底前完成。

6.前期工作牵头人、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7.前期工作申报单位对所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的全面性、真实性负责。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对申报的前期工作组织甄选,各申报单位需准备10分钟的汇报材料。

(三)对列入拟支持范围的前期工作,申报单位要及时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推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区域处。

三、时间要求

(一)申报材料务必于2020年12月15日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甄选时间另行通知。

联系人:区域处王荣,电话:6038290,17709510657

邮  箱:nxfgwxbc@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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