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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1-30   来源:价格管理处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0〕779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定2020~2022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508号)等有关要求,现就调整宁夏地区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费标准

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标准调整为容量费25元/千伏安·月,需量费33元/千瓦·月。

二、应缴纳的各项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政策性交叉补贴,我区各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除缴纳备用费外,需要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0.12分钱。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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