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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2-03   来源:价格调控处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784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和《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宁疫指发〔2020〕58号)及《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宁财(综)发〔2020〕50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疾控机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能力,满足“愿检尽检”群体需要,现就我区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与我区现行医疗机构核酸检测价格相衔接,为60元/人次。(详见附件)

二、各级疾控机构是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为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三、各级疾控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应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待疫情结束,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自行废止。


附件: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0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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