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源头管控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0-12-31   来源:产业发展处     

宁发改产业〔2020〕877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准入源头管控工作,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对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引进新建化工项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等方面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推进化工产业结构调整

为进一步落实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的政策措施,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整理了《自治区化工项目准入目录》,明确了限制类和淘汰类化工项目。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新建限制类项目;对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不予核准或备案淘汰类项目;已淘汰的落后产能(淘汰类)化工项目严禁异地落户我区和进园入区。若国家重新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自治区化工项目准入目录》按修订后的要求执行。

二、严格落实化工产业布局管控要求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和《全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宁安委〔2020〕5号)要求,新建化工项目必须进入化工集中区,且未确定为化工集中区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不得引进化工建设项目或构成一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其他行业建设项目,现有园区外的化工企业不得进行改建、扩建(涉及环保、安全、节能技术改造的除外)。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高安全风险)的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得批准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对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B级(较高安全风险)的,原则上限制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等级评估为A级和B级的化工集中区,属地项目备案、核准机关在办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备案、核准前,商请应急管理部门出具书面的项目安全审查意见,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后,按程序办理项目备案或核准。

三、严格新建危险化学品项目准入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17〕7号)和自治区安委办《关于遏制重特大事故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宁安办〔2017〕33号),关于“高危项目审批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前置条件”的要求。项目核准机关在办理企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核准过程中,应商请应急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取得应急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建设的审查意见后,按程序办理项目核准。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9号)“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联合审批”要求,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行政审批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待《宁夏回族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联审管理办法》印发后,按照相关规定,落实“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项目安全联合审批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