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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第7项整改任务销号情况公示
发表时间:2021-01-07   来源:环资处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综合协调组《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宁环督改综发〔2018〕7号)的要求,现将我委承担的中央第八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第7项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如下:

一、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

整改任务第7项:自治区相关部门未有效组织实施“十二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项目建设任务,《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15个相关项目(其中10个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推进)未按期完成。

牵头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整改时限:2020年底。

整改目标:2020年底前完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提标改造。

整改措施: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5〕106号)的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作,指导协助各市、县(区)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提高标准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全部完成。

二、整改完成情况

(一)加强整改工作的统筹部署。制定印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贯彻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明确了整改事项、具体措施、责任处室和完成时限。成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书记、主任任组长,推动整改工作落实。建立整改工作委领导包抓机制,包抓领导对所包抓的整改事项一抓到底,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强化整改工作的督促指导。2017—2018年,会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全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调度督办机制,通过现场检查、召开专题推进会、专项督办、现场督查等多种形式,督促指导各市、县(区)于2018年底全部完成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

(三)积极争取资金支持项目实施。“十三五”以来,先后争取生态文明建设专项、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5.77亿元,安排自治区预算内统筹投资1.52亿元,支持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提标改造、管网建设等项目66个,为完成整改任务提供了资金保障。

(四)建立推进城镇污水处理的长效机制。会同自治区住建厅、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持续推进全区城镇污水处理补短板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工信、住建、水利等部门建立了水污染防治多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重点工作推进、项目资金安排、监督考核等方面加强联动,推动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每年将城镇污水处理工作纳入我委生态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

(五)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全区城市和县城生活污水处理厂于2018年底全部完成提标改造并通过环保验收,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未于“十二五”期间建成的10座污水处理厂全部建成投运,并通过环保验收,达标排放。

三、整改验收情况

全区生活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新建项目的立项、环评、验收等手续均由属地负责,均已完成了环保验收,本次整改以各地上报的污水处理厂环保验收结果作为最终验收依据。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 1月7日至2021年 1月13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

联系电话:0951-5023585(兼传真)

联系地址:宁夏银川市解放西街361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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