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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1-15   来源:价格调控处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25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2012年以来,我区运用价格调节基金先后开展了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工作,在平抑物价、保障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价格形势变化,以及价格调节基金停止征收,相关政策已不适应当前实际。为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继续做好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经请示自治区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工作

自2021年起,蔬菜价格政策性保险统一纳入自治区农业保险政策范围。我委不再牵头开展此项工作,补贴标准、资金来源等由自治区财政厅统筹安排,具体按照《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宁财(农)发〔2019〕736号)、《宁夏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宁财规发〔2020〕5号)等开展相关工作。

各地应加强与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及保险机构对接,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不断完善蔬菜价格保险的相关条款和方案,推动蔬菜价格保险工作持续开展,增强蔬菜生产抵御价格波动风险能力,维护蔬菜市场价格稳定。

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工作

自2021年起,停止执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补贴政策,通过健全储备投放制度、支持“菜篮子”连锁超市和社区蔬菜直销店等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保持我区农副产品价格基本稳定。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文件的决定》(宁发改规发〔2021〕5号),一并停止执行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相关优惠政策。

请各地务必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保供稳价工作。同时,进一步完善重要民生商品储备调节制度,加强投放储备肉、储备菜管理,重点关注辖区内大中专院校食堂供应情况,全力保障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人群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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