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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2-05   来源:价调处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64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适应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需要,进一步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减轻群众检测费用负担,按照与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相衔接的原则,现就降低我区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我区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75元,含检测试剂费用,下浮不限。

二、属于政府调拨、社会捐赠的检测试剂,疾控机构按照检测费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55元收取,不得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检测试剂费用。

三、新增混合检测收费标准。疾控机构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30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15元,含检测试剂费用,适用于大人群样本快速筛查。

四、各级疾控机构是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为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五、各级疾控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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