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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3-23   来源:营商环境法规处     

宁发改法规〔2021〕158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市)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厅字〔2021〕1号)、自治区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宁专治办发〔2021〕1号)要求,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自查整改工作今年1月18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其中自查自纠阶段工作于3月31日结束。从目前工作开展情况看,个别部门和市县还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基础不扎实、避重就轻等问题。为压实主体责任,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在本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领导下,牵头负责本地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履行政府投资和招投标综合管理职责,督促本地各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开展自查工作。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除对本部门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自查外,按照宁党厅字〔2021〕1号文件要求指导督促各地本行业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行业行政监督主体责任,负责集中治理招标投标等方面存在的行业乱象,完善法规制度,提升监管能力。请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责任,按照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抓紧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请抓紧按照宁专治办发〔2021〕1号文件要求,按照“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立”的原则,认真开展招标采购、行业管理、行政监督、交易服务、政策文件等自查工作,确保自查不走过场、不回避矛盾、不避重就轻。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指导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认真填写《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自查自纠情况表》《涉及项目审批、招投标、政府采购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分类进行整改,对能立行立改的问题,应在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前整改落实到位。

三、为指导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开展自查工作,我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梳理形成了工程建设领域违法违规情形清单(见附件),供各单位在开展自查工作中参考。各单位在推进专项治理工作中如有疑问,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我委(专治办)联系。

联系电话:0951-8301521,8301532,8301533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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