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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沙湖旅游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3-25   来源:价格管理处     

宁发改价格(管理)〔2021〕161号


宁夏沙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沙湖旅游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形成机制,规范相关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经研究,现就沙湖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景区内游览线路规划情况,对游船、摇橹船、摆渡船和观光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对游艇票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你公司根据实际运营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自行制定游艇票价。

二、根据景区2018-2019年船票定价成本测算及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实际执行情况,制定景区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船票价格(详见附表)。

三、景区新开发的湖东观光旅游线路,其中从北岸新码头至鸟类观测站的观光车费用不属于现行景区门票中包含的电瓶车接送费用,可另行收取观光车费用。鉴于目前对观光车从北岸新码头至鸟类观测站的运营成本不具备成本监审(测算)条件,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价格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暂由你公司根据实际运营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则自行制定该段线路观光车试行票价,试行票价的期限为两年,到2023年4月10日止。

四、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属游客自愿选择有偿服务事项,应单独售票,不得与门票捆绑销售。

五、你公司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售票处显著位置详细公示各条游览线路的游览内容和交通运输服务价格及市场监督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1年4月10日起执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调整沙湖旅游景区船票价格的通知》(宁价综发〔2013〕21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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