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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降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08-26   来源:价格调控处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596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降低疫情防控和社会运行成本,减轻群众费用负担,按照与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相衔接的原则,现就降低我区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调整为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60元,含检测试剂费用,下浮不限。

二、属于政府调拨、社会捐赠的检测试剂,疾控机构按照检测费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40元收取,不得向接受检测人员收取检测试剂费用。

三、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5个样本混合检测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30元,10个样本混合检测最高收费标准每人次15元,均含检测试剂费用。适用于个人混采检测和政府组织的大规模人群筛查。

四、各级疾控机构是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主体,收费对象为自愿进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的个人和团体,收费时需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缴同级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五、各级疾控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同时做好收费公示工作,通过部门门户网站或收费处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2021年9月1日起执行,2021年2月5日印发的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64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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