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法规〔2021〕706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行政审批部门,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强化营商环境评价统筹,更好发挥评价导向作用,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营商环境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函〔2021〕27号)要求,现将《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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