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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生态环境厅关于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1-10-25   来源:价格调控处     

宁发改价格(调控)〔2021〕718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生态环境局:

为积极推进排污权改革,规范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行为,实现环境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生态绿色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用水权、土地权、排污权、山林权“四权”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党办〔2021〕39号)精神,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发改规发〔2021〕1号),现就我区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和交易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污染物种类为:氮氧化物(NOx)、二氧化硫(SO2)、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四种污染物,随后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以及影响全区环境质量改善的其他特征污染物逐步纳入交易范围。

二、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对象及标准:征收对象为自治区境内所有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并进行排污权确权的排污单位,征收期限与排污许可证期限一致。征收标准的制定主要以全区污染治理平均成本为依据,具体为:

氮氧化物(NOx)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2000元/吨;二氧化硫(SO2)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2700元/吨;氨氮(NH3-N)排放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为5400元/吨。

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金额=排污权确权核定的排放污染物数量×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三、属于鼓励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污染物排放标准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一级水平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征收标准(基价)的50%缴纳排污权有偿使用费。

四、排污权交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交易价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竞价、拍卖等方式由市场形成,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五、各级税务部门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征收政策依据及执收方式等;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要及时、完整、准确地公开排污权相关交易信息,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各级发改、财政、生态环境、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价格、征收、资金的监管工作。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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