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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持续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排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2-11-21   来源:体制改革处(行政审批办公室)     

区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宁有关单位,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发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次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2〕37号)有关部署要求,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地方发展改革委对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情况进行排查处理,形成《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4批)》,在全国通报,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举一反三部署清理违背准入规定的做法”。为全面深入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有效破除各类显性和隐性壁垒,更好激发市场主体动力活力,现将开展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问题排查清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对应国家通报案例,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国家发展改革委按照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工作要求,定期通报发现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并纳入全国城市信用状况动态监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已及时转发了前3批案例,要求各地各部门对照自查,清理整改。本次通报的案例主要涉及旅行社业务审批、共享单车企业准入经营、交通运输行业准入经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配送准入经营、医药公司准入经营、公务用车市场准入经营、安全责任险市场准入、有线电视工程建设、违规开展金融相关经营活动等。请各地各部门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的4批65个案例举一反三自查自纠,认真学习经验做法,密切关注类似情况。通报案例中涉及的相关部门要重点开展所涉及问题的自查自纠,杜绝此类现象在我区发生。

2.围绕准入重点问题,深入开展排查清理。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重点排查清理以下几类情况:(1)国家层面已放开但地方仍在审批的许可事项;(2)对于已放开行政审批的行业领域,通过行政手段干预造成行业垄断,导致其他市场主体难以公平准入的;(3)对于部分风险性高、监管难度大的行业领域,有关主管部门长时间无故不予审批的;(4)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发展,以行政手段干预设置准入门槛限制外地企业公平准入的;(5)行政审批互为前置或同类事项跨区域重复审批的;(6)部分承诺制审批事项缺乏公开透明的核准标准和审批要求,导致市场主体难以准入的;(7)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另设市场准入限制性条件的。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围绕以上排查范围,分行业、分领域在本地区、本部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加大力度清理规范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规定和做法,推动破除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

3.全面推动整改到位,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一案一核查”原则,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和违规线索要及时研究甄别、复核排查,推动整改解决,确保不留隐患。对于成因复杂、市场主体反映强烈、整改难度较大的重点案例,要建立督查督办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商务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厅等部门采取现场督查、通报进展、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跟踪督促地方和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有力有序推动整改到位。

请各地各部门将排查清理情况于2022年12月8日(星期四)前以正式文件报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体改处)。排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典型案例请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排查通报制度的通知》(宁发改体改〔2022〕24号)要求的格式一并报送。

联系人:海楠  齐聪   电话:0951-8301987  6038132

邮  箱:nxfgwtzggc@163.com  传真:0951-8301975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典型案例(第四批)的通报(发改办体改〔2022〕907号)

2.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号)

3.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排查通报制度的通知》(宁发改体改〔2022〕24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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