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价格(调控)〔2023〕56号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6〕1415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开制度的通知》(财综〔2014〕56号)要求,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截至2022年12月31日),编制了《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考务费标准目录清单》,现一并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为现行标准,在国家和自治区未出台新的收费标准政策前,我区相关收费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二、相关收费部门应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示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单位要按照收费公示制度,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实行动态调整制度。本通知公布收费标准目录后,我委将依据法律法规及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调整,通过宁夏发展改革委官网(http://www.nxdrc.gov.cn)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目录清单
2.2023年宁夏回族自治区考试考务费标准目录清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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