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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涉疫情防控管理政策文件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3-06-12   来源:优化营商环境和法规处     

宁发改法规〔2023〕370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济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决策部署,我委对此前按照“乙类甲管”要求出台的涉疫情防控管理政策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经研究,决定废止以下不符合当前“乙类乙管”工作实际的文件:

1.《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制定疫情防控期间相关商品价格管理政策有关意见的复函》(无编号)

2.《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价格监管工作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0〕55号)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20〕61号)

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债券工作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20〕72号)

5.《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厅 商务厅 交通运输厅 卫生健康委 财政厅关于印发入宁货物核酸检测及预防性消毒工作规范(暂行)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231号)

6.《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今后一段时期重要民生商品保供稳价工作的通知》(宁发改价格(调控)〔2022〕748号)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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