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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0-00457 发文时间 2019-12-10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我区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发改价格(调控)函〔2019〕294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正式核定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区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保安员资格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体能技能测试两部分,收费标准为每人次75元。其中,理论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次40元,体能技能测试每人次35元。以上收费已包含主考公安机关组织管理费用、报名费用、监考费用、场地租赁费用、设备及材料费和资格证书等各项费用,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为减轻参加保安员资格考试人员的负担,保安员资格理论、体能技能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需重新考试的,则按上述收费标准缴纳相应的考试费。

三、我区保安员资格考试的收费主体为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收费须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费用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组织考试的公安机关要认真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投诉电话等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复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核定我区保安员资格考试收费试行标准的复函》(宁价费发〔2017〕28号)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9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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