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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0-00664 发文时间 2020-05-06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银川市第一再生水厂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的函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银川市第一再生水厂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的函


银川市发展改革委
:

的《关于对银川市第一再生水厂项目进行节能审查的请示》(银发改发20208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组织专家审查,具体意见函告如下: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

二、项目采用A2O+高密度沉砂池+沙滤池工艺,采用半地下式方式建设,处理能力为30万立方米/日。项目建成运行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约7776吨标准煤;吨再生水处理能耗不高于0.035千克标准煤

三、建设单位在落实好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应改进和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在项目设计阶段,优化再生水处理用能工艺

生水处理设施要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大功率机电设备要采用变频调速节能技术;强化建筑节能,设计合理的建筑体型系数和墙窗比;建筑外围结构、采暖和供电等方面要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

(二)选用高效节能设备。选用达到国家1级能效标准的产品和设备,特别是电机、变压器、水泵、风机、照明器具等,要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三)项目投入运营后,切实加强节能管理。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标准规范,严格配备计量器具和能源统计管理人员,建立能源计量管理和考核体系。

四、请依据本审查意见和最终修改后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项目法人单位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项目节能管理,确保项目合法合规建成运行。如需对本审查意见和最终修改后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规定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的,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审查意见有效期2年,自印发之日起计算。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意见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我

委申请延期。项目在审查意见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审查意见自动失效。

六、项目建成正式运行后,我委将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4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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