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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0-00679 发文时间 2020-05-15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5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充分发挥企业家在经济活动中的主体作用,增强涉企政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协同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实施意见》(发改体改〔2019〕149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关于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加快建立涉企政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程序性规范,激发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建立常态化政企互动机制,提升企业家信心,稳定企业家预期,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打造更加优质高效的营商环境,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明确范围

各地各部门在制定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产业政策、重点工作举措和一般性政策时,原则上应当征求企业家意见。

(一)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制定重大改革方案和对外开放政策、分析经济形势和制定宏观调控政策、研究布局重大建设项目等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改革、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敏感事项外,起草部门应当通过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

(二)编制和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和改革政策、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市场准入、环境保护、安全生产、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科技创新等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三)对部分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需制定修改完善相关涉企政策措施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三、规范程序

(一)研究起草阶段

1.前期调研。起草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实地走访、问卷调查、书面发函、主动上门、个别访谈、大数据分析等方式,广泛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主动及时了解企业所需、困难所在,精准掌握企业政策需求,增强政策有效性和针对性。

2.起草初稿。起草部门在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初稿时,对专业性较强、关系企业切身利益的专项政策,可以吸收相关领域专家、企业家代表等共同参与起草。

3.征求意见。涉企政策初稿完成后,起草部门要按照覆盖面广、代表性强的要求,可依托工商业联合会、行业协会商会学会等,科学合理选取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企业的企业家代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依法需要保密、有听取企业家意见建议必要的,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听取企业家的意见。适宜公开的,可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实体政务大厅、商业网站、移动客户端、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线上线下载体,开辟专栏征求意见。起草涉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一般涉企政策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7天。

对不同企业、行业影响存在较大差别的涉企政策,要注重听取各类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综合考虑不同规模企业、行业的发展诉求、承受能力等因素。

对涉及特定行业、产业或特定地域的涉企政策,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业、产业布局特色,有针对性地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方面的意见。

对与企业直接相关、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专项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通过召开企业听证会、论证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政策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全面评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涉企政策,要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要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起草部门要及时梳理汇总征求到的意见建议,科学评估拟出台政策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研究提出采纳或不采纳的意见。对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相关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等进行反馈和说明。

(二)出台实施阶段

1.提交审议。涉企政策经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起草部门要按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后按程序进行审议。审查和审议时应同时提交征求企业家意见建议情况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征求意见的企业家姓名、单位及职务、所提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对未采纳意见的沟通反馈情况等。

2.宣传解读。涉企政策经审议通过或批准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时主动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予以公开。同时要通过媒体发布、“两微一端”以及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企业家交流座谈等形式,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读,扩大涉企政策的知晓度。对企业家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起草部门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释说明。

3.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涉企政策的执行监督,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大厅、“我的宁夏”、12345热线等线上线下载体开通监督举报渠道,接受企业家和社会公众监督,对反映政策执行不到位或“选择性执行”等问题,涉企政策起草或实施部门要及时核实,依法依规积极研究推动解决。

(三)评估完善阶段

1.组织评估。涉企政策实施一段时间后,起草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及时主动了解企业家及有关方面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适时组织由自治区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咨询机构等第三方主导,邀请企业家代表参与,开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作为涉企政策调整的依据。

2.调整完善。除部分临时性的涉企政策外,涉企政策实施一般应设置不少于3年的有效期,严禁随意废止,保证政策的稳定性、严肃性、连续性。强化涉企政策的动态调整,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涉企政策,要认真研究政策调整必要性。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按程序调整完善。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给企业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对因政策调整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应依法依规予以补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工作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政策落地的重要举措,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扎实推进。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协调全区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促进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民营企业相关工作,国资委负责协调涉及国有企业相关工作,商务厅负责协调涉及外资企业相关工作,工商联、民政厅负责协调涉及行业协会商会相关工作。有关涉企政策制定部门要统一负责本部门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工作,建立本部门与相关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加强综合协调,为企业发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提供更好制度保障。对属于《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调整范围的涉企政策,起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二)畅通诉求渠道。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联系企业和企业家制度,经常性到所联系企业开展调研,经常性召开企业家座谈会,研究分析经济运行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协调解决企业生产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自治区政务服务平台、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等作用,畅通信息交流和反馈渠道。充分发挥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桥梁纽带作用,深入了解企业发展动态,及时反馈企业意见诉求。建立褒奖机制,对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企业家给予褒奖,推动形成企业家建言献策的良好氛围。

(三)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细化向企业家听取意见的程序性机制,为企业家参与政策制定、反映意见诉求创造便利条件。要力戒形式主义,不得加重基层和企业负担,注重政策实效,积极提高企业家参与程度。要及时总结推广相关经验做法,进一步激发和保护企业家精神,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家在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中发挥更大作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实施方案(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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