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2021-00566 | 发文时间 | 2021-08-17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备案通知单 |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
根据原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成人教育收费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1〕150号)和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标准备案制度(试行)的通知》(宁价费发〔2007〕9号)的规定,你院成人教育(自考)学费标准符合备案条件,已在我委备案,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你院要按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所收学费纳入学校财务核算,全额上缴自治区财政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同时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学生监督。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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