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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解读
发表时间:2017-12-08   来源:委办公室     

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基础上,修订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

此次修订《目录》,主要有三个显著特点:

一是按照核准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由自治区统一制定全区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具体划分各级地方政府核准权限。市县级政府不再制定本行政区域配套的核准目录。

二是把市县政府承接能力作为政府管理权限划分的重要因素,发挥自治区级和地市级部门在政策把握、技术力量等方面的优势。对于地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重要资源开发配置的,原则上由自治区政府核准,其余全部下放由地市级政府核准,一律不下放到县级及以下政府。

三是适应我区行政编制体制改革新要求,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将地市行政审批部门、经自治区或地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部门列入核准机关范围。并针对审管分离改革试点的新特点,强化了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提出了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及环保、质检等部门专业优势,实行协同监管的要求。

国务院新发布的《核准目录(2016年本)》,共取消、下放17项核准权限,其中,取消核准改为备案2项、下放地方政府核准15项。

一是取消核准改为备案2项将中国铁路总公司投资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以及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非跨境的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取消核准改为备案管理。

二是下放地方政府核准15项将列入规划的新建炼油、跨省(区、市)的地方铁路、国家高速公路、独立公路桥梁、隧道、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集装箱专用码头、内河航运航电枢纽、稀土矿山开发、煤制烯烃、煤制甲醇、稀土冶炼分离、新建汽车(不含纯电动乘用车)、车用发动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大型主题公园等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或地方政府核准。三是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含1亿美元)至3亿美元的限制类项目,下放省级政府核准。

此外,条款的表述有所变化、细化的10项。1、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煤炭、进口液化天然气项目核准部门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变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2、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进口液化天然气项目核准部门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变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3、“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30万吨及以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调整为“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4、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5、汽车项目由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细化为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核准。6、细化明确了自备火电站核准;7、细化明确了自备热电站核准;8、细化明确了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核准;9、原行业分类的“水库、其他水事工程”改为“水利工程”,10、原行业分类“化工”改为“煤化工”。

在修订我区核准目录(2017年本)过程中,按照核准权限下放层级与承接能力相匹配的原则,将原来由市、县级核准的5个事项统一规范为地市级核准:1、涉及市、县内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分别由市、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改为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2、二级以下技术等级公路项目核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改为地市级核准机关;3、独立中小桥梁、隧道项目核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改为地市级核准机关;4、不跨市、县的内河航运项目核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改为地市级核准机关;5、把其他城建项目核准事项统一规范为城市综合地下管廊、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三项,均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其它城建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

具体条文变化情况如下:

一、农林水利

农业:无变化。

水利工程:原水库、其他水事工程合并为水利工程,原涉及市、县内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分别由设区的市级发展改革、县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改为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二、能源

水电站:无变化。

抽水蓄能电站:无变化。

火电站(含自备电站):增加自备火电站核准。

热电站(含自备电站):增加自备热电站核准。

电网工程:不跨省的电网工程下放地方核准,其中±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330千伏及以上交流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涉及跨地市输电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涉及跨地市输电的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煤矿: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项目核准部门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变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30万吨及以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调整为“国家规定禁止建设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围的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无变化。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无变化。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项目核准部门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变为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

输油管网(不含油气集输管网):无变化。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无变化;其余项目涉及跨地市的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跨地市的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炼油项目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无变化。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中国铁路总公司。

公路:国家高速路网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地方高速公路项目及跨地市的其他公路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全部下放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地方实施的跨大江、大河项目下放到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独立中小桥梁、隧道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内河航运:黄河航道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

民航:新建运输机场项目核准部门由国务院改成国务院、中央军委。

四、信息产业

电信:无变化。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

石化:未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禁止建设。

煤化工:行业名称由原来的“化工”改为“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烃、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新建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禁止建设。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

六、机械制造

汽车:由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细化为“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上报国务院核准;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上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七、轻工

烟草:无变化。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无变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无变化。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

其他城建项目:将城建核准事项统一规范为城市综合地下管廊、城镇供水、污水垃圾处理三项,均由地市级核准机关核准。其它城建项目全部实行备案制。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大型项目核准权限由国家发展改革部门下放到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

旅游:取消除本项规定以外的旅游项目核准事项。

十一、外商投资

取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核准事项;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总投资下限由1亿美元调整至3亿美元,3亿美元以下项目核准权限下放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前款规定之外的,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执行。

十二、境外投资

无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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