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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20-01-30   来源:自治区政府网站     

2019年12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 号,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0年2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和实施《办法》,准确理解《办法》相关规定,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财政厅对《办法》进行解读。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国家赔偿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制度,其中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订后,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而我区于1999年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的相关规定已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的要求,而且不能适应我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依法保障我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决定重新修订原办法。新修订的《办法》严格依据上位法,对国家赔偿费用预算管理、赔偿程序、办理期限进行了明确,对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进行了完善和细化,对追偿金额、追偿程序和相关期限进行了规定。《办法》的修订对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权利,促进我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好地发挥国家赔偿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的预算安排

为了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办法》规定“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当年需要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本级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安排资金”,“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应当依照法定的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规定程序支付。”

(二)关于国家赔偿费用申请、受理、支付程序

为了更加规范、高效地开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确保赔偿请求人快捷便利地取得国家赔偿金,《办法》对相关程序进一步予以明确。一是明确了申请资料和交付期限。《办法》规定“ 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以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二是对作出不予受理的时限进行了明确。《办法》规定“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三是强化赔偿义务机关支付赔偿金主体责任。《办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财政部门支付赔偿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将赔偿请求人的收款凭据复印件报送财政部门。”

(三)关于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和实施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赔偿费用追偿制度惩前毖后、彰显公正的作用,依据《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中“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的规定,《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追偿制度和实施机制。一是明确了追偿的责任主体和作出追偿决定的时限。《办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财政部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60日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或者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有关财政部门和其他有权监督机关。”;二是明确了追偿金额上限。《办法》规定“承担的费用或者追偿费用总额,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费用承担或者追偿涉及2个以上责任人的,应当分别确定费用承担或者追偿的数额,合计总额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其中“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口径进行规范表述;三是明确了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追偿决定的考量因素,《办法》规定“责令承担或者追偿费用的数额,应当与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四是明确了追偿费用的上缴时限。《办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费用承担或者追偿决定后,有关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上缴应当承担或者被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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