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文件中心 > 政策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解读
发表时间:2021-04-01   来源:投资处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加以规范,保障咨询评估质量,同时明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参照办法规定,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目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投资决策主要参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宁政办发〔2016〕46号)有关规定执行,亟待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投资决策程序进一步细化规范,提高投资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因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论证办法》(宁政办发〔2016〕4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1604号)等相关规定,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28条。

第一至六条。主要明确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及适用范围。《办法》所称“咨询评估”是指咨询评估机构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的咨询内容及要求,对具体投资项目或投资事项开展独立分析和评估,为其投资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行为。《办法》明确专业性技术性强、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及可能产生社会稳定风险的项目应当进行咨询评估。其中,总投资10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咨询评估;总投资5亿元(含)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且未进行咨询评估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和有关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形成结论性意见。咨询评估、论证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批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进行。

第七至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委托咨询评估任务的流程。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通过政府采购确定投资咨询评估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形成评估单位名录。非涉密项目,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时,按照各专业评估单位初始随机排队的先后顺序,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由主办处室报请分管委领导同意并与评估单位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书》后,开展相关咨询评估工作。对保密项目的咨询评估,可以通过指定方式确定评估单位。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项目或特殊投资事项,可以委托两家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或者委托另一评估单位复核,或者组织专家对评估单位出具的咨询报告进行论证。咨询评估费用可依据参考标准与评估单位协商下浮20%-30%后确定。

第十三至二十条。主要明确了评估单位开展咨询评估工作的程序。评估单位应当在签订咨询评估委托协议后立即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听取项目单位意见。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收受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经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不得借承担咨询评估任务之机向有关单位承揽勘察、设计、造价、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条。主要明确了对咨询评估工作质量的管理要求。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评估单位开展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评估,并对评估报告质量给予评价,评价情况分为优良、合格、较差,与评估单位名录动态管理挂钩。同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单位的举报、投诉,对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评估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从评估单位名录中删除,一是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二是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三是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四是咨询评估质量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五是其他违反《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主要明确了咨询评估费用来源、《办法》的解释权限等。其中,企业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论证费用和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用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承担,从自治区预算内统筹资金中安排。政府投资项目论证费用由项目法人单位在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并计入项目总投资,不得由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企业承担。《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明确《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责任处室:投资处    联系电话:5010818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