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40000001/2022-00173 | 发文时间 | 2022-04-15 |
发布机构 |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文 号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标 题: |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宁夏华电宁东风电场二期、宁东四期“以大代小” 增容更新项目核准的批复 |
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关于宁夏华电宁东风电场二期、宁东四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95MW项目核准的请示》(华电宁能发〔2022〕1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了高效利用灵武、宁东地区风能资源,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意建设宁夏华电宁东风电场二期、宁东四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项目(项目代码:2204-640181-04-01-648398),项目建设单位为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为灵武市马家滩镇、宁东镇境内,项目拟用地面积1.297公顷。
三、宁夏华电宁东风电场二期、宁东四期扩建“以大代小”增容更新项目建设规模为95MW,本期工程接入系统方式以电网部门接入系统批复为准。
四、本期工程项目估算总投资约4600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申请银行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宁夏华电宁东风电场二期、宁东四期“以大代小”增容更新95MW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2〕7号)。
六、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华电(宁夏)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安全生产、林评、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限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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