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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40000001/2024-00129 发文时间 2024-03-18
发布机构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银川市绿电园区29.42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配建330千伏升压站工程核准的批复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银川市绿电园区29.42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配建330千伏升压站工程核准的批复

灵武市旭照新能源有限公司:

报来《灵武市旭照新能源有限公司关于银川市绿电园区29.42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配建330千伏升压站工程核准的请示》(旭新能〔2024〕2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灵武市马家滩电网消纳能力,同意建设银川市绿电园区29.42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配建330千伏升压站工程(项目代码:2403-640181-99-01-477792)。灵武市旭照新能源有限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经营。

二、项目建设内容

新建330千伏升压站1座。

三、建设地点

建设地点位于宁夏灵武市马家滩镇,拟占地面积2.7952公顷。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本期工程总投资约28140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20%,由项目建设单位自有资金出资,其余部分申请贷款解决。

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自然资源厅关于银川市绿电园区29.42万千瓦光伏复合项目配建330千伏升压站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宁自然资预审字〔2024〕12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640181202402)。

六、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七、请灵武市旭照新能源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手续,手续不全,不得开工建设。

八、本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文件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天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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