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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暖气不热,可以拒缴费用吗?
发表时间:2022-12-06   来源:优化营商环境和法规处     

【案情简介】

2020年冬天,赵某某入住新房后,经常感觉到室内温度不够高,但从未将此情况向某热力公司或供热监管部门反映,而是以拒交供暖费表示抗议。欠费两年后,2022年热力公司遂就此事诉至法院。庭审中,被告赵某某辩称家中暖气不热,自己欠费是因为热力公司供暖温度达不到《银川市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但没有提交任何证据。

【调查与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某热力公司为被告赵某某所在小区提供供热服务,被告赵某某为原告取暖用户,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原告某热力公司已向被告提供两年供热服务,被告赵某某应按约足额交纳供暖费。本案中,被告赵某某未按时交纳供暖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给付供暖费的义务。被告辩称家中暖气不热,但不能提交温度不达标的相关证据。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某依照银川市城市供热价格规定的标准向原告某热力公司交纳欠缴供暖费。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第六百五十四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支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支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供电人依照前款规定中止供电的,应当事先通知用电人。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所以被告赵某某应当根据供用热力合同关系支付供暖费。

【典型意义】

在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中,业主的抗辩意见难以被法院采纳的主要原因在于业主一方举证不能。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在供暖期间业主发现室内温度不达标,应立即给供热单位打电话,或者拨打相关供热监管部门的监督电话,由供热单位、监管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测量室温,或委托具有室温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书面测量记录,这种检测结果具有法律上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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