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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建议的答复(人大100号)
发表时间:2015-09-03   来源:     

〔B〕                                                                    宁发改综合函〔2015〕718号

(公开)

关于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100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小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加大宣传教育,营造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长效氛围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工作于2003年启动,自2006年开始已经连续多年被列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论证项目,并作为自治区九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之一。期间,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发改委会同宁夏电力公司进行了充分调研论证,并多次与自治区各主管部门沟通协调,数易其稿,形成《条例(修订草案)》。2012年7月3日,自治区政府第119次常务会议审定《条例》(修订草案)。9月25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一致表决通过,进一步为我区电力设施管理奠定法律基础。近年来,自治区政府认真组织有关单位,积极开展了保护电力设施、反窃电的宣传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电力用户要依法用电,树立“电是商品”、“破坏电力设施必罚”和“窃电违法”的意识,同时对一些影响重大、危害严重的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达到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的目的。今后,自治区将更加重视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工作,让全社会都来关心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二、强化联合执法,构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长效机制

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通过立法规定“公安机关与电力企业共同建立健全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的工作机制”,为电力企业深化警企联防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自2008年起,自治区公安机关与宁夏电力公司努力共建“警企联防”长效机制,每年初各级供电公司与对应的公安部门均签订警企联合保护电力设施协议,开展专项行动和针对性工作。2014年初,全区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属地化管理,由地方供电公司与各乡镇供电所签订护线协议,乡镇供电所再与护线员签订群众护线协议,对全区范围内110KV以上输电线路进行管护,各乡镇供电所每周将巡视情况书面报地市公司护线专责,及时发现安全隐患,通知相应运维单位进行维护。下一步,自治区将进一步发挥职能部门作用,建立并完善安监、公安、供电、林业、建设、国土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紧密协作的联合执法机制,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非常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5年9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处 5012902

抄 送:自治区人大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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