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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白芨沟地区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建议的答复(人大185号)
发表时间:2016-08-29   来源:委办公室     

B〕                                                   宁发改综合函〔2016〕914号

公开

 


张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白芨沟地区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治理的建议》收悉以来,我委积极与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林业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联系沟通,自治区有关部门对白芨沟地区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高度重视,现将办理情况汇报如下:

一、白芨沟地处贺兰山中段腹地,长期以来,由于粗放型采掘,造成了大量土地资源的破坏,环境质量日趋恶化,加之煤炭资源逐渐枯竭,本地人口的不断外迁,白芨沟地区的“造血机能”每况愈下。实施白芨沟地区生态环境恢复和治理对改善区域生态环境,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

二、我区积极开展矿山(含白芨沟地区)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1.2004年以来,我区对历史遗留的无主矿山,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多方参与、共同治理”的模式,组织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作。近年来,先后实施了惠农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西吉县城葫芦河砂石矿区环境治理和青银高速公路临河至水洞沟段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等51个项目,总投资约10.1亿元(其中,申请国家资金7.7968亿元,自治区补助资金2.3亿元),治理总面积约12319公顷。

2.1998年,为解决煤田灭火的问题,原宁夏煤炭工业厅(局)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在白芨沟组织开展煤田灭火治理工程,部分企业和个人开始以实施煤田灭火治理工程为名露天剥离山体开采煤炭资源,至2006年煤田灭火治理工程基本结束,治理工程露天剥离排渣,占用了大量的土地,破坏了山体地表植被,但是未进行恢复治理。2010年起,白芨沟地区部分井工开采煤矿经自治区经信委批准进行煤田露天复采技改项目,部分原露天煤矿经自治区经信委批准在原有露天开采范围上实施改扩建,国土资源部门为上述企业重新核发了露天采矿证,且在采矿证延续登记换发中采矿权区域不断增大。2016年1月1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就包括白芨沟地区部分保护区露天开采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约谈了石嘴山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林业厅、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求限期整改违法行为、恢复生态。为了落实约谈整改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环境保护部约谈制定了《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人类活动总体整治方案》,成立了整改领导小组,整改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厅牵头,国土厅、环保厅等单位配合。目前整改工作正在积极落实。白芨沟地区生态治理做为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治理恢复的一部分,从矿井关闭、矿坑填埋、覆土绿化逐步展开。

3.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新建和生产矿山的生态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应由矿山企业负责。对历史遗留的无主矿山,由各级政府负责进行恢复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及时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截止目前,全区627家矿山共缴存保护金3.525亿元,促使矿山企业自觉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义务,既减轻了矿产资源开发对环境造成的破坏,也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提供了一定的资金保证。

4.完善法规制度,构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的长效管理机制。为了更好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职能,不断强化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生态恢复制度建设,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暂行管理办法》,并于2015年重新修订。结合近年来在矿山环境治理项目管理实施等方面的经验,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项目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制度,编制了《全区非煤矿山恢复治理实施方案(2016-2020)》,使我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5.多方筹措,大力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对历史遗留的无主矿山,我们通过申请国家资金、本级财政投入和吸引社会资金等方式,大力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截止目前,共实施矿山环境恢复治理项目51个。特别是针对石嘴山市惠农采煤沉陷区的现状,申报国土资源部实施了惠农采煤沉陷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项目。从2008年至2012年先后共获得中央和自治区财政批复资金共计3.94亿元,治理面积约27平方公里。

三、关于白芨沟地区恢复和治理后开展科普教育、观光旅游等活动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应当划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除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批准外,也不允许进入从事科学研究活动。核心区外围可以划定一定面积的缓冲区,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缓冲区外围划为实验区,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第二十八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第二十九条:“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组织参观、旅游活动的,必须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并加强管理;进入自然保护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的有关规定,白芨沟地区恢复和治理后,如果在该地区建设科普考察教育基地和文化体育休闲娱乐场所,应避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在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根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的整体规划,尽快编制白芨沟地区生态环境整治的总体方案,依据总体方案,着力开展该地区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今后,我委将会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业厅等继续与国家有关部门沟通,争取国家项目资金支持,尽快改善白芨沟地区生态环境,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2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综合处5012902  

抄送:自治区人大代表联络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建议提案督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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