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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光伏扶贫工程的建议的答复(政协255号)
发表时间:2017-08-17   来源:综合处     

B〕                                                             宁发改综合函〔2017〕901号

公开


杨瑞生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光伏扶贫工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意见如下:

一、坚持规模化、园区化、集约化开发的建议

为了充分利用好太阳能资源、土地资源、电网接入和消纳能力等发展条件,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了我委编制的《宁夏2015年-2020年光伏园区规划》,按照规模化、园区化、集约化的发展思路,优化产业布局、完善产业配套,进一步加快我区普通地面光伏电站及相关产业发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关于实施光伏发电扶贫工作的意见》(发改能源〔2016〕621号)正式印发。按照政策,光伏扶贫以县为单位组织申报,主要范围包括国家级重点贫困县内(其他光照条件好的贫困地区也可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因地制宜推进实施)的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整合财政资金、各类扶贫专项资金和其他市场化手段筹措的资金,借助县政府指定的投融资主体等商业化平台,与光伏开发企业共同合作建设集中式地面光伏电站。县政府的出资比例所占的股权分红应当满足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贫困户(包括残疾人)3000元/年的收益。国家能源局对于符合条件的地区,给予每户25kW的光伏指标支持。

为做好这项工作,2016年6月和9月,经自治区政府同意,我委会同自治区扶贫办分2次组织申报了宁夏光伏扶贫实施方案,其中第一批方案总规模171万千瓦,包括盐池县、中宁县、红寺堡区、同心县、沙坡头区、海原县、原州区等7个县(区)共涉及576个贫困村,覆盖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贫困户68782户、125203人;第二批方案总规模95万千瓦,包括西吉、彭阳、泾源、隆德等4县共涉及560个贫困村,覆盖建档立卡无劳动能力和丧失劳动能力贫困户37953户、131981人,并提出了通过异地建设光伏扶贫项目的方案。

国家能源局考虑我区2016年当年弃光率较高等原因,一直未批复我区光伏扶贫实施方案,也未下达光伏扶贫指标。

二、坚持统筹推进、因地制宜的建议

2017年5月,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公司在湖北宜昌召开了全国光伏扶贫现场观摩会,国务院扶贫办和国网电力公司主要领导出席并讲话。会议介绍了光伏扶贫政策调整新动向,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对三种光伏扶贫建设模式利弊进行了权衡比较后指出,集中式电站适宜在土地资源比较宽裕的地区建设,但上述地区往往存在电网网架薄弱、消纳能力不足甚至弃光等问题;户用系统适宜在土地资源紧缺的地区建设,但存在贫困户屋顶简陋难以承重、运行维护困难等问题;与户用和集中式电站相比,村级电站具有成本低、占地少、并网易、贫困户受益比例高、获得感强等优势。即今后全国光伏扶贫将主要采取规模较小的村级电站(300KW左右)。目前,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正在研究并将出台新的政策。

三、工作意见

当前,相关市、县(区)纷纷提出运用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解决本地区超规模备案光伏电站的诉求,结合国家层面的政策变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光伏扶贫政策是由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自治区没有批复光伏扶贫工程的权限,部分市县区提出由我委参照国家光伏扶贫政策解决本地区超规模备案地面光伏电站指标的建议缺乏政策依据。

二是在国家政策没有彻底解决好弃光限电、可再生附加补贴资金无法足额及时到位、贫困地区政府出资融资困难、建档立卡户滚动管理等问题前,全区上下应慎重对待光伏扶贫工程。我委已发文建议暂停相关市县区政府的光伏扶贫招商引资工作,以防止部分地方政府以光伏扶贫作为脱贫攻坚主要手段等舍本逐末的做法,杜绝给企业和群众开不切实际的空头支票。待国家最新政策明确后,我委将联合自治区扶贫办结合我区实际,编制好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光伏扶贫工程建设。

感谢您对发展改革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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