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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听证工作的提案的答复(政协405号)
发表时间:2020-09-16   来源:价格调控处     

宁发改价格(调控)(办)函〔2020〕96号

关于自治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

第405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价格听证工作的提案》收悉,经我委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听证代表和专家学者在选定之前,要向社会公示其个人基本信息和工作经历,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是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的主要依据。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有关内容,其中包括听证会参加人的姓名、职业。从我区实际情况看,价格主管部门在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后,均按照有关要求通过公开途径向社会公示其姓名、工作单位、职务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听证代表要多请一些曾经从事过相关工作的消费者

对于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有消费者、经营者、与定价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等,其中消费者人数不能低于总人数的五分之二。”同时,“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在随机选取时,可以针对听证项目的特点,根据不同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政府部门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听证会参加人条件。”

从我区实际情况看,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的原则,通过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形式,对政府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进一步提高了政府制定价格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一是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数均高于总人数的五分之二,消费者参与程度较高。二是为提高听证参加人的专业水平,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听证项目特点,根据不同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与此同时,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参与听证。三是结合听证具体情况,价格主管部门在举行听证会前,组织听证会参加人实地查看,听取定价程序、测算方式等内容,详细了解价格变动的必要性、可行性,提高听证会参加人,特别是消费者参与听证的有效性。

考虑到目前我区消费者参与听证项目的专业性、针对性还不高,下一步,我们将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设置具有相关工作经历作为参加听证会消费者的条件,提高消费者参与人的专业水平,不断提升听证会的论证质量。

三、选定的听证代表和专家学者提前向社会公开其联系方式(如手机号、电子邮箱等),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收集民意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四)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业。”从我区近年来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情况看,均严格按照规定公示了听证会参加人的姓名及职业。

目前听证会在听证参加人的确定方面较为规范,一是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和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确保了一定数量的消费者听证会参加人是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产生,避免消费者“被代表”的情况发生。二是通过随机选取,可以充分结合听证项目特点,根据职业、行业、地域等合理设置类别并分配名额,提高听证会参加人的代表性和广泛性。

在确定听证参加人后,听证代表、专家学者等参加人通过调研、实地走访等形式向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等了解听证的相关情况以及征求消费者对听证方案的意见,确保充分收集各方意见,以便于在听证会中发表相关意见。从我区实际看,在近年来举行的价格听证中,大多数参加人在听证会召开前到社区、消费者群体中开展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确保听证会上真实、有效地反映民意。同时,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定价机关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就听证事项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价格主管部门提前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收集有关意见。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意见反馈渠道,最大限度地收集不同意见。

四、价格调整方案及相关成本核算等涨价理由要提前通过电视、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的内容中包括定价方案(一般包含定价方案、成本测算方式及结论等内容)。从我区近年来举办过的价格听证会看,价格调整方案及相关成本核算等内容能够做到提前向社会公开。通过提前公开调价方案,提高信息透明度,确保公众全面了解调价信息,提高公众参与的有效性。

下一步,我们会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继续做好定价方案的公开工作。

五、为了让价格主管部门充分听取民意,自治区建立一个统一的反映民意的网络平台,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发表意见,并且这些意见能被所有网民看到

目前,向价格主管部门反映意见的渠道主要有:一是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由于政府官网及媒体渠道群众熟悉度较高、辐射范围较广、公开程度较好,目前被价格主管部门普遍采用。二是通过报名听证会参加人或向听证会参加人反映意见,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听证,反映有关意见。

从我区近年来举行价格听证会的实际情况看,公众参与听证的积极性还不高,主动报名参与听证的人较少,与一些发达地区相比,我区公众参与听证的意识还有待提高。下一步我们将通过媒体传播等形式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积极参与政府价格决策的意识和能力,同时进一步完善反映民意的平台,提高公众参与的广度。

六、听证过程全程向社会直播

为提高听证会质量和公开程度,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中“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互联网以视频或者文字、图片形式公开听证会内容。”等规定,我区近年来举行价格听证会,均设置旁听席,同时邀请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

向社会直播一般有电视直播、网络直播等形式。从全国开展价格听证的情况看,只有个别地方采用过电视直播开展价格听证,但从总体效果看,由于电视直播的运作成本高、技术难度大,举办听证会的成本与效益比值不高,推广难度较大。

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传播方式的发展,国家已将网络听证纳入价格听证形式。《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通过互联网试点开展定价网络听证。”目前,从全国范围看,采取网络听证的价格听证会还很少,可借鉴的经验不足。考虑到网络听证是一个新事物,各方面都需要有一个探索和适应的过程。我们会在今后举行的定价听证会中,适时试点开展网络听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听证机制,利用网络听证新模式,更广泛地听取意见,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度。

感谢对发展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对我们的价格工作提出更多宝贵意见和建议。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0年9月14日           

联系人单位及电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价格调控处  0951-6038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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