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
贵单位提出的《关于逐年清理工业园区“僵尸”企业的提案》收悉。我委经商有关协办单位并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自治区处置“僵尸企业”工作情况
今年以来,随着钢铁煤炭去产能的深入推进,国家层面提出要将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过剩产能的牛鼻子,在全国范围内率先推动钢铁煤炭两个行业“僵尸企业”处置工作。我区按照国家安排部署,对区内钢铁煤炭行业“僵尸企业”进行了摸底排查和认定。钢铁行业,我区4家钢铁企业随着全国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成效逐步显现、市场环境好转,已全部复产,基本实现脱困,不存在钢铁“僵尸企业”。煤炭行业,组织认定了11家“僵尸企业”,按照“关闭退出一批,兼并重组一批,资源储备一批”的原则进行了分类处置,计划关闭退出6家企业,兼并重组2家企业,资源储备3家企业,目前,我委拟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2017年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已上报自治区政府审定同意印发实施。计划今年全区共关闭煤矿24处,退出产能593万吨。6家关闭退出的“僵尸企业”涉及产能180万吨,占全年退出产能的30.4%,将于今年11月底前全部关闭退出。
清理处置“僵尸企业”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人员安置、债务处置及资金保障等问题,需要综合施策,全面协调推进。自治区将坚持“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引导、依法处置”的原则,充分考虑自治区财力状况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综合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律手段,采取地方试点先行、淘汰落后产能等方式,统筹安排,逐步推进“僵尸企业”有效处置。一是开展综合处置“僵尸企业”试点工作。研究出台《关于支持石嘴山市加快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支持石嘴山在综合处置“僵尸企业”方面先行先试。对实施兼并重组和主动退出的僵尸企业,对金融机构或风投公司等实施债转股或资本合作,有效利用或盘活闲置土地和资产的,在办理土地、房产、资产等交易过程中,在国家政策规定减免相关税费基础上,自治区留成部分再按50%的比例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给予减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减免实施兼并重组企业的土地增值收益、历史欠税欠息、固定资产变更税费。二是继续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细化委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105号)文件精神,发挥好产业政策的引导作用,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精细化工、铁合金、电石、碳化硅、焦炭、铅锌冶炼、化肥、制革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在环保、质量、能耗、安全等方面综合发力,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产能过剩矛盾得到缓解,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政府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涉及“僵尸企业”处置的相关支持政策
从自治区财政厅、人社厅等部门梳理的已出台政策看,目前自治区对“僵尸企业”退出及重组已有一些支持政策。在财税政策方面,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对符合宁财(税)发〔2015〕121号、288号、399号文件要求的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契税、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有关股权收购及资产收购的比例由75%降低为50%。在帮扶“僵尸企业”职工就业创业方面主要有:对兼并重组后的新企业吸纳原企业职工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企业1年社保补贴;对企业为促进职工转岗安置开展的职业培训鉴定,给予每人1000元培训鉴定补贴,并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生活补贴;对不裁员和裁员低于全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给予企业当年度应缴纳失业保险50%的稳岗补贴;对企业职工离职自主创业的,除享受自治区各项支持创业优惠政策外,对创业成功者一次性给予6000元创业补贴;对跨省(区)就业的给予1000元一次性交通补贴;对灵活就业的企业职工可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对通过各种途径难以就业的人员实行公益性岗位兜底安置。
今年以来,自治区国土厅进一步强化对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工作的指导,重点对石嘴山市盘活工业低效用地问题进行了调研,对处理“僵尸企业”用地提出了充分发挥低效用地再开发的主体责任、制定灵活的盘活土地政策、促进司法查封土地的利用、盘活“僵尸企业”低效利用的划拨土地等具体措施,拟结合部门职能在下一步工作中协调推进。
下一步,自治区将依据“僵尸企业”试点工作开展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加大对“僵尸企业”处置操作层面政策的研究,为处置工作提供人、财、物、政策等诸多方面的支持和保障。注重建立健全市场化退出长效机制,合理运用法律制度、市场机制、相关政策,引导“僵尸企业”重组或逐步退出市场。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7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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