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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特变电工红寺堡区光伏11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核准的批复
发表时间:2018-03-15   来源:办公室     

宁发改审发〔2018〕18号

 


吴忠市红寺堡区新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办理特变电工红寺堡100兆瓦光伏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核准的请示》(红寺堡新科请字〔2018〕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考虑到《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关于特变电工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调整方案评审意见的通知》(宁电发展〔2017〕531号)有关意见,为满足红寺堡区特变电工光伏发电项目电力送出需要,同意建设特变电工红寺堡100兆瓦光伏项目110KV输电线路工程。项目由吴忠市红寺堡区新科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建设、经营。

二、工程建设主要内容:

新建特变电工红寺堡光伏园区110kV升压站1回110KV线路接入华严(永丰)330KV变电站,新建线路长约15.2km,线路导线型为JL/G1A-300/25-48/7型钢芯铝绞线,新建线路采用单回路铁塔架设,共新建杆塔约53基。

三、上述工程动态总投资1900万元。其中企业自有资金占20%,其余80%为银行贷款。

四、如需对本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五、本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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