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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选宁夏回族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5-11-20   来源:环资处     

关于征选宁夏回族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

第三方核查机构及核查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7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发改气候〔2015〕1024号)要求,为加强温室气体排放管控,推动我区碳排放权交易,有序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工作,我委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选一批第三方核查机构,承担全区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核查工作。现将征选条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选原则和方式

本次征选工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征集。由各机构自愿申请,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综合评定公示确定征选名单。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宁夏回族自治区境内的中资法人机构,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

2、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核查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项目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碳核算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

4、对无上述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要参与过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承担至少2项国家级或省级相关课题;或承担过重点用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工作、节能量审核、能源审计、能源评估等项目不少于15个;

5、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制定了确保公正性的规定和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制度。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6、拥有6名(含)以上在碳排放领域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核查人员;

7、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记录,承诺为服务对象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

8、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需要。

(二)申请的核查机构中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3、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或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或核查、企业温室气体监测、报告和核查(MRV)、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节能评估、能源审计或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审核中一个或多个领域的咨询或审核经验;

4、核查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5、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三、申报材料

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一并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人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一)核查机构备案材料:

1、基本信息及申请的行业领域(见附件1);

、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4、相关业绩清单和证明文件;

5、组织机构图、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信息、内部质量管理制度;

6、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等(见附件3)。

(二)核查员备案材料:

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见附件2);

2、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

5、申请核查工作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业绩证明。

四、征选程序

(一)提交材料。申请机构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双面打印),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三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于2015年12月3日前报送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二)专家评审。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三)网上公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本次征选审定通过的核查机构公示,如无异议,入选的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可开展宁夏回族自治区温室气体排放核查工作。

五、其他事项

各申请机构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联系人:梁大炜 王静娟

联系电话:0951-6038171(兼传真)

邮 箱:nxfgwhzc@126.com

地 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361号

邮 编:750001

附件:1、核查机构申请表

2、核查员申请表

3、声明

4、提交材料申请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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