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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6-03-18   来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4号)精神,现将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格申请。凡未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均可提出资格申请。

(二)资格升级。2013年以前(含2013年)取得乙级资格的机构,以及2014年以前(含2014年)取得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可提出资格升级申请。预备级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三)资格延续。延续乙级和预备级资格的机构,如果此次提出资格升级申请,则无须再单独提交资格延续申报材料。未提出资格延续申请的机构,原证书到期失效。

(四)资格重新确认。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后,机构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重大变化的,应按规定提出资格重新确认申请。

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2016年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6]434号)要求进行申报,填报材料的相关附件请登陆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http: //www. sdpc.gov. cn/)点击投资司投资法规栏下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申报的时间要求,我区需申报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相关单位,请于2016年4月2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基建处)进行审查,过期不再受理相关的申报手续。

本通知同时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nxdrc.gov.cn)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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