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发展改革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下达退耕还林还草工程2016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313号),下达我区中央预算内投资4800万元。经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工程组织实施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组织领导,定期进行调研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县林业局和农牧局要加快编制退耕还林和退耕还草建设方案,经县发改局及时组织评审后尽快实施。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精心组织项目实施,确保工程建设成效。
二、正确使用工程建设资金
本次下达的中央预算内资金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 “ 种苗造林种草费 ”,不属于退耕农户的现金补助资金。各县(区)在组织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实施中,要依照国家《退耕还林条例 》 组织实施,种苗采购可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由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要与退耕户签订退耕还林还草合同,依照合同进行退耕还林还草。
三、强化工程建设资金监管
各县(区)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要逐级落实项目资金监管责任主体,完善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细化责任追究制度。对已实施项目要加强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无故延缓资金拨付。要加强审计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根据红寺堡区发展改革局、农牧和科学技术局《关于缴2015年退耕还草项目资金的请示》(红发改发〔2016〕5号), 鉴于红寺堡区无法实施2015年度退耕还草1万亩任务,在2016 年任务安排中,将1万亩退耕还草任务调整到同心县实施,相应项目建设资金150万元由红寺堡区财政局退回自治区财自治区财政厅将项目建设资金调整拨付同心县。
附件:宁夏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2016年中央预资计划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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