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基建〔2018〕55号
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申请对宁夏警官职业学院警体训练馆及教工宿舍楼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的函》(宁公警职院〔2017〕01号)收悉。2017年12月14日,我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成立了竣工验收工作组,对教工宿舍楼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现将《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工宿舍楼竣工验收鉴定书》予以印发,请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工宿舍楼竣工验收鉴定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工宿舍楼竣工验收鉴定书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领域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规范的规定,2017年12月14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公安厅、档案局、消防总队和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等有关单位及专家组成竣工验收工作组,对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工宿舍楼进行了竣工验收,项目建设单位、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代表参加了验收。具体情况如下:
一、工程批复情况
该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12月以《关于批准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工宿舍楼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函》(宁发改审发[2013]712号)批复了可行性研究报告,2014年5月以《关于批准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教工宿舍楼项目初步设计的函》(宁发改审发[2014]122号)批复了初步设计,批准该项目规划用地面积3254.28平方米,建设内容为教职工宿舍、学习、生活场所,总建筑面积7678平方米,概算投资2367.85万元。
二、工程建设管理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更名的批复》(宁政函[2017]26号),主管部门由自治区司法厅变改为自治区公安厅,项目法人由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更名为宁夏警官职业学院,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均为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为四川南充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监理单位为甘肃工程建设监理公司。项目在建设过程中,落实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设备等进行了公开招标,与中标单位及供货单位均签订了合同。
三、工程完成情况
工程于2014年8月开工建设,2015年9月完工。实际完成建筑面积7678平方米,与初步设计批复建筑面积相同;初步设计批复的室外配套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项目建成后,对环保、消防、档案及工程质量等进行了专项验收,均符合要求,办理了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竣工决算由北京中天恒会计师事务所宁夏分所审核,并出具了审核报告(中天恒宁核字〔2016〕092号)。
四、概算执行情况
(一)资金到位情况。项目到位资金2297.61万元,其中:自治区补助资金500万元,学院自筹资金1797.61万元。
(二)投资完成及交付使用资产情况。项目完成投资2297.61万元。交付使用资产2297.61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2256.43万元,机器设备41.18万元。
(三)概算执行情况。项目批复概算2367.85万元,与实际完成投资相比,节余70.24万元,节余率约为3%。
五、存在问题及建议
(一)存在问题
1、教工宿舍楼三层个别房间淋浴间地面漏水、走廊墙面裂缝;
2、个别资料叙述不完整,如隐蔽验收记录未说明接头的形式及位置等;
3、对项目档案专项验收时提出的问题未整改到位,主要有:监理合同为复印件,部分合同签署日期不明,委托代理人签字未提供法人授权书,个别案卷题名、卷内目录不符合要求,缺声像档案。
针对以上问题,验收工作组建议:一是对于建筑工程方面存在的问题按要求制定整改措施进行整改;二是尽快完成对档案专项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
(二)整改情况
2017年12月29日,自治区公安厅以《关于宁夏警官职业学院警体训练馆和教工宿舍楼项目竣工验收整改情况报告》(宁公警职院〔2018〕01号)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了整改情况,对于竣工验收工作组提出的问题均已整改完成。
六、竣工验收结论
验收工作组通过听取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汇报,组成工程和财务档案两个验收小组,对项目实体工程进行了现场实地勘验,对项目资料进行了审验,经过充分讨论,形成如下验收意见:
该项目各项审批手续齐全;能按照建筑工程规范要求进行建设,主体工程按照批复文件和设计图纸完成,基本符合国家验收规范的要求;工程建设基本执行了项目“四制”(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质量进行了验收和评定,消防、环保、档案等专项验收完成,并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取得了相应的批复意见;财务管理基本规范,投资控制合理,竣工决算已通过审核。验收工作组同意项目通过竣工验收。
宁夏警官职业学院教工宿舍楼竣工验收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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