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地区〔2018〕122号
自治区物价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根据《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开展地震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通知》(宁抗震指办〔2017〕2号)要求,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宁政办发〔2017〕127号)所确定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职责,经2018年第4次委务会审议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震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震应急预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震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在发生地震灾害时,能够及时、有序、有效地实施地震应急和减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减轻经济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应急预案》等。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发生地震时的应对工作。
二、组织体系和职责
成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委系统地震应急与救灾工作,统一指挥地震突发事件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应急处置,及时全面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总指挥:许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总指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副主任、物价局局长
成 员:委机关各处(室)负责人、委属事业单位
负责人、物价局处(室)及所属事业单位
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4个工作组。
指挥部办公室。由地区处组建,委办公室、机关党委、综合处配合。承担指挥部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作用;编制和落实部门地震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落实委内应急物资和设备;协调救援队伍和装备,搜救委系统被困受伤人员;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由固定资产投资处(经济动员办公室)组建,物价局配合。协助民政等有关部门调集、转运帐篷和灾区基本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由社会发展处组建,农村经济处配合。协助卫生部门组派医疗卫生救援队伍,调集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和转移输送;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和食品,防范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和流行;做好伤员、灾区群众和救援人员的医疗服务与心理干预;开展相应重大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防控。
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工作组。由能源产业发展处、能源行业管理处、基础设施处组建,委机关各处(室)和委属事业单位配合。负责协调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等能源企业,开展抢险抢修、次生灾害紧急处置、损失核查,进行生产和供应调配,保障灾区能源需求;协调协助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和供电、供水、供气、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
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组。由基本建设管理处组建,委机关各处(室)和委属事业单位配合。协助地震、民政和住建部门开展灾情、各种地震地质灾害等调查;协助收集与核实灾情数据,确定人员伤亡数量,评估地震灾区范围、地震灾害损失等;开展灾区房屋安全性鉴定;按照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安排部署,组织编制灾后重建规划。
三、预警和预防机制
(一)地震灾害预警分级
依据地震的紧迫程度,地震灾害预警分为三级。
中期预警——对未来1年或稍长时间内可能发生5级以上地震的区域作出划分。由国务院、自治区政府发布。
短期预警——对未来3个月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由自治区政府发布。
临震预警——对未来10日内将要发生地震的时间、地点、震级作出预报。由自治区政府发布。
(二)预警预防措施
中期预警预防。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组配合相关部门,适时开展预警区域内各类建筑物,特别是重点建设工程的震害防御措施和应急准备工作;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配合相关部门,适时检查、落实预警地区应急救援物资准备状况。
短期预警预防。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工作组配合相关部门,对预警区域内能源、交通、通信、水利、供水、供气、供油等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重大工程设施,以及危险品生产经营管理单位,立即采取紧急防护措施,做好应急抢险与救援准备。
临震预警预防。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开展应急救援和抢修抢险的准备。组织委系统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宣传教育活动;制定以办公地点、住宅小区为单元的自救互救区、组,明确责任人,组织群众避震疏散;对机要室、通讯指挥中心、档案、重要设备等进行抗震设防,实行专管、专护,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落实应急物资(食品、包装纯净水、防震帐篷等)、应急救助装备(工程加固材料、工具、医护用品、药品、工具车、运输车等);组建委系统抢险救援队伍。
四、应急响应
(一)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按照地震灾害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四级,依次为:
Ⅰ级响应——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自治区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宁夏境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可判定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政府或应急委宣布启动响应命令。
Ⅱ级响应——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50人-29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宁夏境内发生6.0-6.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应急委或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响应命令。
Ⅲ级响应——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49人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宁夏境内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宣布启动响应命令。
Ⅳ级响应——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宁夏境内发生4.5-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由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启动响应命令。
(二)应急响应措施
Ⅰ级、Ⅱ级响应。发展和改革委抗震救灾指挥部全体成员到指定地点集结,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及时全面地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对委系统住宅、办公楼被破坏、倒塌情况以及次生灾害等危害情况,由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组迅速做出初步评估,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上级通报;协调军队或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抢险救援被埋压人员;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物(机要室、通讯指挥中心、档案、重要设备)的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对已经受到破坏的,迅速组织抢险救援和警戒。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组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工作组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维护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Ⅲ级、Ⅳ级响应。发展和改革委抗震救灾指挥部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和自治区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视情开展抗震救灾工作。对委系统被埋压人员和住宅、办公楼被破坏、倒塌情况以及次生灾害等危害情况,根据需要派出工作组,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的同时,协调军队或武警部队派遣专业队伍抢险救援,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物(机要室、通讯指挥中心、档案、重要设备)的隐患排查与监测预警,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协调、组织调运救灾帐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和装备;组织开展受灾群众转移和伤病员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协调相关部门组织抢修维护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汇总上报灾情和抗震救灾进展情况。
(三)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原机关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五、恢复重建规划与实施
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在自治区政府领导下,发展和改革委(地震灾害调查及灾情损失评估工作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灾区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灾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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