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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04-04   来源:信用办     

宁信用办〔2018〕11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2018年是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深入推进的关键之年,为全面有序推进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现将《自治区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区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

一、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规章制度

1.修订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目录(2018年版)。依据部门权力责任清单修订形成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目录(2018年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2.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从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及共享、信用信息应用、联合奖惩、工作推动和保障等方面开展考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3.建立完善信用信息应用、安全保障机制。制定《信用信息共享实施细则》、《信用信息核查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归集、应用信用信息的各类信息系统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制度,保障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平台信用信息应用单位分别负责)

二、全面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改革

4.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赋码工作,引导、督促个体经营者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积极做好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宣传工作。(自治区工商局负责)。

5.全面完成各类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有序完成证照换发工作,进一步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和校核纠错工作机制,力争重错码率降至1‰以下。(自治区编办、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6.进一步加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应用。各地各部门应统一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开展社会管理和提供服务,应及时清理、修订要求查验法人和其他组织原管理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的相关规定,在管理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三、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机制

7.深入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实现自治区平台、五市平台名称、标识、门户网站服务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建设。加强部门、地市信用信息系统与自治区信用信息平台信息的全量共享、深度加工、动态更新和广泛应用。推动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机构及其它企事业单位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各数据源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8.推进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三期项目建设,实现各类红黑名单信息的跨部门共享和应用,及时记录和统计联合奖惩效果,归集联合奖惩案例,健全联合奖惩机制。(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各有关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9.深化信用网站服务功能。建立完善信用网站,开展金融、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要领域信用信息公示。全面归集、公示和应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开设“双公示”专栏和“信用承诺”专区。探索提供信用状况自测和查询服务,加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四、健全覆盖各领域的联合奖惩机制

10.按照国家部委制定的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加快制定本行业红黑名单认定方案、办法,规范红黑名单的退出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自治区各行政管理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11.积极开展联合奖惩。各地、各部门要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签署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联合奖惩细则,完善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创新性地拓展奖惩举措和方式,探索实施“诚信落户”“免押金”等激励措施。积极开展联合奖惩,主动归集联合奖惩案例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自治区各行政管理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12.继续按照国家部署开展政务、涉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督促相关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高级人民法院、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工商局、商务厅、质监局、交通厅、经信委、农牧厅、公安厅、网信办、邮政管理局、文化厅、物价局、食品药监局、国税局、地税局、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分别负责)

五、加强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13.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以政府采购、PPP项目、政府工程招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府债务、街道乡镇等重点领域为重点,将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依托“信用中国(宁夏)”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14.加快推进个人诚信建设。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7〕115号),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房地产估价师、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加强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护(自治区司法厅、教育厅、卫计委、人社厅、公安厅、财政厅、审计厅、住建厅、质监局、旅游委、宁夏检验检疫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分别负责)。建立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董监高和法定代表人诚信档案,作为评价高管人员的主要依据,对严重失信的高管人员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15.全面推进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全面推进分享经济和电子商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利用网络虚假交易炒作信用的行为。工商、商务、网信、公安、交通、人行、质检、食药、邮政等部门要加强部门联动,推进线上监管与线下监管相衔接。(工商局、商务厅、质监局、食品药监局、交通厅、农牧厅、公安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网信办、邮政管理局、文化厅、物价局等单位分别负责)

16.继续推动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点领域实名登记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分别负责)

17.建立实施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严惩重罚等制度。(自治区环保厅负责)

六、推动信用应用、服务和监管创新

18.进一步推动信用信息应用。加强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19.推进信用服务机构开展信用建设。积极培育和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加强行业诚信自律。(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20.推动信用监管创新。建立以信用承诺、信息公示为特点的新型监管机制,组织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并公示,将信用承诺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事前约束机制,并配套建立相关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共享。(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21.全面提升城市信用建设水平。积极申请国家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结合《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工作的进展情况及评价方法》,力争在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评价中排名靠前。创新推进城市信用建设,创新免押金、绿色通道等公共信用服务,大力推动面向个人的激励性信用服务创新。(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七、加大信用宣传和培训力度。

22.进一步加强信用宣传。各地各部门要积极归集信用典型案例,加强对信用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主动通过自治区级媒体平台宣传报道联合奖惩案例,并对城市信用建设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和推广,在宣传的同时进行诚信教育,进一步营造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信用中国(宁夏)”网站、“信用宁夏”移动APP、微信门户为基础,提升信用平台的宣传展示能力。(党委宣传部、自治区文明办牵头,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单位、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分别负责)

23.建立诚信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各地、各部门应按照2018年自治区诚信教育培训总体计划,加强对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的市场主体、涉嫌严重失信个人及其它市场主体开展诚信教育培训,引导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行政管理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加强对信用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与应用等方面的培训与交流,培养一批熟悉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专兼职人员,促进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八、完善保障机制

24.健全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机制。按照全国及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调整自治区编办、安全厅、统计局、团委、新华社宁夏分社、宁夏工商联,宁东管委会、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林业厅、气象局、扶贫办、物价局、人防办、自治区审计厅、地震局;民族事务委员会、外事办公室、体育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粮食局20家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有关单位分别负责)

25.加强信用建设工作考核。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按季对各数据源单位进行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争取将各部门、各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纳入自治区绩效考核。(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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