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信用办〔2018〕13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形成部门分工负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宁政发〔2015〕65号),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全国各省区市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考核对象为自治区具有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任务的各单位,即各数据源单位(详见附1.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数据源单位)。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信用办”)牵头组织,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具体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主要从信用制度建设、信用信息归集及共享、信用信息应用、联合奖惩、工作推动和保障等方面开展;在基本考核内容以外,设立专项工作加分项,由代码制度实施、失信专项治理、信用试点构成(详见附2.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第五条考核工作通过单位自评、查阅资料、实地查看等方式,按照考核工作指标逐项细化,量化评分。考核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85分至100分为优秀,70分至84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第六条各数据源单位按照本办法,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自治区信用办报送本单位对照考核指标的季度自评材料。
第七条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按季度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相关指标进行统计,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统计结果报送自治区信用办。
第八条自治区信用办每季度根据各单位自评材料、宁夏社会信用服务中心统计结果,以及有针对性的查阅资料和实地查看,进行考核打分,向各数据源单位通报季度考核结果,并在“信用中国(宁夏)”网站上向社会公布。每年年终,将全年考核情况向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通报,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宁信用办〔2016〕1号)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信用办负责解释。
附1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考核数据源单位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监局、食品药监局、旅游发展委员会、金融局;宁夏国税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通信管理局、银监局、保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统计局、人防办、物价局、气象局、林业厅(新增考核数据源单位另行通知)。
附2
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评价指标
序号 |
考核 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考核对象 |
|
1 |
信用信息共享 |
40分 |
报送方式 (5分) |
与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方案一致或自动化程度高于征集工作方案的得5分,报送方式自动化程度低于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方案的得2分(见说明1)。 |
各数据源单位 |
报送目录数 (10分) |
部门得分为(实际报送目录数/应报送目录数)*10分。五市得分为(实际报送数据总量/应报送数据总量)*10分,五市考核累计数据量依次为:银川市149.8万条,石嘴山市53.6万条,吴忠市96万条,固原市85.3万条,中卫市79.8万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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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频次 (5分) |
数据实现实时更新,得5分;每季报送12次以上(含12次),得4分;每季报送9-12次(含9次),得3分;每季报送6-9次(含6次),得2分;每季报送3次(含3次),得1分;低于3次,不得分(见说明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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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质量 (10分) |
完整率为90%-100%得6-10分;80%-90%(含90%)得1-5分;80%(含80%)以下不得分。 完整率=(关键信息项完整的数据量/共享数据总量)*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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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10分) |
部门得分为(7日内报送并公示的“双公示”数据量/“双公示”数据总量)*10分;五市随机抽取1个市直部门和2个县级部门作为本市参数,按以上公式考核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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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 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考核对象 |
|
2 |
信用信息应用 |
20分 |
行政查询应用 (20分) |
在行政管理事项中建立使用统一信用代码、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工作制度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办得5分。使用嵌入式接口程序嵌入部门行政管理系统进行实时查询的,得15分;通过登U-KEY等间接方式查询的,每季度向自治区信用办报送一次应用情况,每应用一次得1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未开展信用信息应用的,不得分;五市自建信用平台的以市级信用平台查询情况进行考核。 |
各数据源单位 |
3 |
联合奖惩情况 |
30分 |
红黑名单认定报送 (10分) |
按照部委已出台红黑名单制度,制定行业“红黑名单”认定和退出细则或落实措施,并实时推送黑名单至自治区信用办的,得10分(国家部委尚未出台相关制度的,自治区对应部门直接赋10分)。 |
各数据源单位 |
联合奖惩案例 (10分) |
每季度向自治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3个联合奖惩案例(包括主动发起和配合其他部门开展的)得10分,不足按比例扣减(对国家部委未签订联合奖惩备忘录的,自治区对应部门直接赋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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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 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考核对象 |
|
3 |
联合奖惩情况 |
30分 |
信用教育培训 (10分) |
对国家平台和我区当年认定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并将培训情况和对名单中市场主体覆盖情况报自治区信用办,开展培训并实现全覆盖得5分,不足按比例扣减。要求失信主体签订信用承诺书并在“信用中国(宁夏)”网公示得5分,不足按比例扣减。 对不涉及该项任务的单位,主动开展信用教育培训的得10分;不涉及该项任务未开展任何信用教育培训工作的,得5分。 |
|
4 |
其他 |
10分 |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 (5分) |
建立、落实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并推送至自治区信用办得5分,否则不得分。 |
各数据源单位 |
信用宣传 (5分) |
开展1次信用宣传活动,并将活动情况推送至自治区信用办得2.5分,否则不得分。将部门、地区有关信用工作动态或法规制度推送至自治区信用办的,推送一次,得0.5分,最高2.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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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考核 指标 |
分值 |
考核内容 |
考核对象 |
|
5 |
加分项 (加分后总分不能超过100分) |
10分 |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转换 (3分) |
100%零差错完成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得1.5分,重错码率降至1‰以下得1.5分,否则不得分。 |
自治区民政厅、工商局、质监局,五市政府 |
信用专项治理 (3分) |
开展重点失信领域专项治理的部门、地区得3分,未开展不得分。 |
高级人民法院、商务厅、工商局、金融局、银监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部门,五市政府 |
|||
开展信用试点 (4分) |
开展信用试点、示范,以及信用创新工作的部门、地区得4分,未开展的不得分。 |
各数据源单位 |
说明:
1、“自动化程度高低”按照自动报送(包含前置机、前置库、接口等方式)、在线填报、邮件或光盘排列。“信用信息征集工作方案”见《关于召开宁夏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平台)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会议的通知》(宁发改经财〔2015〕548号)和《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宁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二期)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的通知》(宁信用办〔2016〕8号)。
2、计算数据次数的周期为天,如一天内多次报送数据,按一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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