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信用办〔2018〕16号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有关成员单位: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2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三五”规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39号)要求,为做好《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重点内容
系统评估《规划》提出的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建设;加快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培育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加强诚信宣传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实施重点专项工程建设等目标推进情况,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全面检查2015年以来《规划》各项目标完成情况,并研究提出2018-2020年落实《规划》目标的重点任务和工作打算。
(二)对照《规划》评估各项目标、保障措施实施情况,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不足。
(三)研究提出动态调整《规划》有关目标、任务、措施的具体建议,并说明理由。
二、评估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信用制度保障方面,包括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保障体系,建立完善全区社会信用地方性法律规章及标准,政策资金支持和强化责任落实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二)政务诚信建设情况,包括规范行政履职行为、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诚信建设等。(责任单位: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住建厅、商务厅、民政厅、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局等行政管理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三)商务诚信建设情况,包括生产领域信用建设、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流通领域信用建设、电子商务领域信用建设、金融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中介领域信用建设、会展和广告领域信用建设、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价格领域信用建设、税务领域信用建设、统计领域信用建设、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安监局、质监局、经信委、公安厅、司法厅、食品药监局、农牧厅、住建厅、交通厅、水利厅、人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银川海关、网信办、宁夏通信管理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金融局、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局、统计局、地税局、国税局、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
(四)社会诚信建设情况,包括医疗卫生和人口计生领域信用建设,社会保障及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教育科研与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文化、互联网、体育、旅游领域信用建设,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领域信用建设,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信用建设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卫计委、食品药监局、民政厅、人社厅、体育局、教育厅、科技厅、工商局、知识产权局、新闻出版广电局、文化厅、网信办、旅游局、环保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住建厅、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工商局、司法厅、财政厅、统计局、审计厅、农牧厅、住建厅、质监局、证监局、保监局、公安厅,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等有关单位)
(五)司法公信建设情况,包括法院公信建设、检察公信建设、公共安全领域公信建设、司法行政系统公信建设、司法行政执法规范化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等。(责任单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六)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包括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及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情况、信用信息应用服务情况、社会征信系统建设情况、信用信息安全管理情况等。(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信建办、卫计委、食品药监局、质监局、公安厅、民政厅、环保厅、建设厅、交通厅、经信委、人社厅、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七)培育与规范信用服务市场情况,包括规范发展信用服务市场、信用服务产品应用、区域信用合作等。(责任单位:人行银川中心支行、发展改革委等行政管理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情况。(责任单位:各行政管理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九)诚信宣传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情况,包括建立诚信教育体系、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诚信文化建设等方面。(责任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各行政管理部门,五市人民政府,宁东管委会)
(十)重点专项工程实施情况,包括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示范工程、食品药品行业质量安全信用建设工程、电子商务信用示范工程、农村信用普惠工程、中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工程。(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食品药监局、商务厅、银川市人民政府、人行银川中心支行、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吴忠市人民政府)
三、评估工作进度安排及有关要求
1.2018年6月15日前,各单位对《规划》落实情况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开展自评自查。
2.2018年7月5日前,各有关部门完成中期评估,并将书面和电子版中期评估报告提交自治区信用办。评估报告内容应包括制度建设情况、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评估采用数据截至时点为2018年6月30日)、存在的问题和不足,2018-2020年重点目标和工作打算、有关建议等。
3.2018年7月13日前,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规划总体评估报告,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
联系人:吴志宏
电 话:5043224(传真)
邮 箱:ningxyb@163.com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年-2020年)
2.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2017年重点任务及分工
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8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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