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明电〔2018〕12号
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自治区各部门:
近期,按照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入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宁党发〔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我委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由自治区审批的党政机关团体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项目进行了认真自查清理,发现一些部门和地区仍然存在认识不到位、执行有偏差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央、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申报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宁党办〔2014〕81号)明确的项目审批权限,各级审批部门一律不再受理机关团体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已经受理并正在开展审批的,一律停止办理。如遇各级党委、政府拟研究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同级审批部门应及时向其报告有关政策要求,并不得受理办理。
二、进一步严格各类技术业务用房审批
除已列入国家规划、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外,各级审批部门全面暂停机关团体各类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审批。已列入国家规划、有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申报审批中不得以技术业务用房名义建设办公用房,或违反规定在技术业务用房中设置办公用房。技术业务用房审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如标准中允许建设一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审查核实,在申报文件和审批文件中均应专门说明核定的办公用房面积。凡国家没有建设标准,或标准中没有明确办公用房面积的,一律不得搭车审批办公用房。
三、严禁建设培训中心等场所和设施
严格落实《机关团体建设楼堂馆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8号,以下简称《条例》)精神,不得以培训中心、培训基地、学院、会议中心、会堂、食堂等各种名义,审批新建、扩建、增建、购置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场所和设施。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未对《条例》作出具体解释前,暂停审批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建设教室、学员宿舍、食堂等项目。
四、全面暂停在建违规项目
各级审批部门要立即查明属于各自审批权限的违规项目,并督促项目单位停止建设。在建的办公用房项目或变相建设、搭车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未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或权限审批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已审批但未开工或已在建的各类技术业务用房项目,凡初步设计投资规模显著超过可研的,实际建设规模、标准、概算明显超过审批文件的,建设资金来源违规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五、停建项目限期整改
对停建和已经建成的违规项目,按照“谁审批谁提出整改意见”的原则,由各级审批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报告同级党委政府,督促违规项目单位按意见进行整改。对一般性违规问题,对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严重违规问题要报请上级党委、政府问责查处,。
六、严格项目实施监管
各级审批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中央、自治区精神贯彻落实到位。继续实施的合规技术用房项目,要加强监管,防止变相建设、搭车建设办公用房,防止擅自更改设计,超规模、超标准、超概算建设。确需调整变更的必须经过原审批机关审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审批的项目,凡可能出现扩大规模、提高标准、调整面积、增加投资的,一律事先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擅自变更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报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加强资金支付管理
各级审批部门要加强对继续实施项目的资金支付管理。对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确认配套资金落实情况,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解决资金来源,坚决防范形成新增政府债务。对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只要存在资金缺口的,无论是否已经形成政府债务,都要督促项目单位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同级政府研究解决,坚决防止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等现象发生。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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