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法规〔2018〕29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2018年16号令发布《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大幅缩小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2000年原国家发展计划委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第3号令)。现将该规定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全国执行统一的规模标准,各地不得再另行调整。对于我区未达到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招标人自愿需要招标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拒绝项目进场交易,考虑到招标项目的成本和经济性,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2018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作效率、降低企业成本、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一)使用预算资金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
第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四条不属于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确有必要、严格限定的原则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五条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上;(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 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第六条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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