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通知公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8-10-16   来源:农经处     

宁发改农经〔2018〕638号


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林业厅、粮食局:  

《宁夏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8-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于2018年5月印发实施。为把《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进一步落到实处,顺利实现规划目标,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资源永续利用,经研究,现将《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印发,请据此抓好落实,并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年6月5日和12月5日之前,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农经处)汇总。

联系电话:5016080

电子邮箱:nxfgwnjc@126.com

附件:《宁夏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有关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根据《宁夏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8-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和重点任务,结合各部门职责,现明确落实《规划》措施任务的分工方案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耕地休养生息

1高标准农田建设根据自然地理条件、耕地土壤类型、农田基础设施现状、农业产业结构和布局、中低产田障碍因素等,重点整合实施国土整治、农业综合开发、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田间工程、引黄灌区盐碱地改良、农田林网提升、高效节水灌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工程项目,建设高标准农田。

牵头单位: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水利厅

2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针对耕地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坚持“量质并重”和“用养结合”,推进工程、农艺、农机融合,因地制宜开展耕地质量提升示范。

牵头单位:农牧厅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3退耕还林还草统筹考虑全区生态建设和耕地保护需要,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退出生态脆弱区不适宜耕种的土地,实施植树种草或自然恢复,从源头上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争取国家支持,扩大六盘山集中连片特困县区退耕还林还草规模,将清水河、泾河、茹河等源头区域15-25度坡耕地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中南部水土流失严重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适时退出耕种。在充分调查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立地条件,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形成新的生态空间。

牵头单位:林业厅、农牧厅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4休耕在不削弱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证粮食供给和不影响农民收入的前提下,确保急用之时粮食能够产得出、供得上,对生态移民迁出区原有农田实施休耕,开展中南部退化沙化耕地休耕试点,休耕以三年为一期。对迁出区土地沟坝地、梯田及15度以下的坡耕地实施休耕,进行人工种草、补播改良,培肥地力,防止水土流失。中南部地区未能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15-25度坡耕地,探索试点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休耕模式。开展中卫环香山压砂地土壤质量调查,尝试重点退化区域耕地休耕改良。

牵头单位:农牧厅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林业厅、粮食局

5轮作对地力透支、水土流失严重、连作障碍突出、土壤退化和面源污染加重的耕地,结合耕作习惯,调整种植结构,因地制宜建立粮草轮作、粮菜轮作、粮经轮作、粮饲轮作等轮作模式。

牵头单位:农牧厅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林业厅、粮食局

6土壤污染防控与治理

(1)深化土壤污染防治,开展污染状况详查,围绕污染点位超标区与重点污染源影响区,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评价土壤污染环境风险,划分防控范围和制定防治措施,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控网络。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污染地块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加强污染源监管,严控工业固体废物、重金属、有机物污染排放。推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大无害化处置力度,加强渣场等堆存场所基础设施建设。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农牧厅

(2)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肥料利用率,推广秸秆还田、绿肥还田,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减少化肥施用量,实施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技术示范。划定畜禽禁养区,实施农作物秸秆及畜禽粪污资源化综合利用。治理农田残膜污染,严禁使用厚度0.01毫米以下地膜,建立残膜回收机制。

牵头单位:农牧厅

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

7实施耕地分类管理按照质量水平和污染程度,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严格管控三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将1400.2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为优先保护类耕地,加大管控力度,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严控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高污染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加快提标改造步伐;对安全利用类耕地,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药残留情况,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对污染严重的严格管控类耕地,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争取纳入退耕还林还草工程范围,治理土壤污染。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

8建立耕地质量监测评价考核制度制定实施《宁夏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办法》,在现有国家和自治区耕地土壤定位监测点的基础上,加强监控网络建设,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定期开展耕地质量及等级调查监测,设定耕地质量水平基期,对经营期内的耕地质量变化进行评价,动态更新,及时公开监测评定结果。制定实施《宁夏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耕地经营记录制度及考核奖惩机制。在第三方评估的基础上,对经营期内造成耕地质量降低的,限制其享受有关支农政策。

牵头单位:农牧厅、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财政厅

9制定耕地休养生息支持政策争取国家支持,统筹自治区项目和资金,扎实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示范,开展休耕轮作试点、土壤污染防控和治理。争取和落实中央退耕还林还草政策补助,推进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开展休耕轮作前后收益衔接和作物间收益平衡研究,科学制定休耕轮作组织方式,因地制宜确定试点补助资金标准和发放兑现方式;支持试点地区农民转移就业,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延长农业产业链,开辟增收渠道,推动农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健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推进各级涉农资金整合,对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给予奖补,全区各市、县(区)探索形成稳定完善的土地增值收益支持耕地保护机制,建立与耕地地力提升和责任落实相挂钩的补贴机制。

牵头单位:农牧厅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

10健全耕地休养生息保障机制落实金融、税收等扶持政策,完善投融资体制,拓宽市场准入,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引导各类农业经营主体、社会化服务组织和企业等参与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工作。加大农业补贴、粮食收储、农业保险等支农政策实施力度,引导农民科学安排种植、自主开展耕地休养生息。创新投入机制,发挥财政投入杠杆作用,通过补贴、贴息等方式,撬动政策性金融资本投入,引导商业性经营资本进入,多方合力,加强农田质量建设。

牵头单位:农牧厅、国土资源厅、财政厅

11完善耕地污染防控治理体系逐步构建“防治并重、预防为主、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的耕地土壤污染防控治理体系。按照“谁污染谁担责”、“谁破坏谁修复”的要求,确定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加强污染源监管,防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废弃物处理处置等对耕地环境造成影响。落实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高效生态循环农业模式,建立健全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等市场化治理新模式,以及耕地土壤污染防控治理长效机制。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农牧厅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二)草原生态保护与恢复

12禁牧封育强化《宁夏回族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禁牧封育条例》执行力度,加强监管和执法监督,继续禁牧封育,有效保护草地生态系统。建立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划定基本草原,禁止滥垦滥牧,加强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监管。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和退耕还草工程,加强草原病虫鼠害防治,建设节水高效灌溉饲草基地。到2020年,完成基本草原划定和确权登记,天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达到56.5%。

牵头单位:农牧厅

配合单位:财政厅、水利厅

13沙化退化草原治理加强沙化草原治理力度,以中部干旱带荒漠草原区为重点,加大盐池县、同心县、灵武市、沙坡头区等防沙治沙示范区综合治理力度,加快灵武市等沙化严重区域的封禁保护区建设,推进全国防沙治沙综合示范区建设。对暂不具备治理条件的连片沙化草原,划为沙化草原封禁保护区。开展退化草原改良、已垦草原治理,重点在灵武、盐池、同心、青铜峡、红寺堡、沙坡头、中宁、海原、原州、西吉等县、市(区),选择适应性强的优质乡土草种,进行补播改良,恢复天然草原植被和生物多样性。到2020年,沙化退化天然草原改良面积达到800万亩。

牵头单位:林业厅、农牧厅

14人工种草在引黄灌区大力实施粮改饲和引草入田。以中部干旱带和南部黄土丘陵区为重点,加大牧草良种推广的技术指导力度,推广种植冬牧70黑麦草、苏丹草、高丹草、甜高粱等优质牧草,提高牧草良种覆盖率。建设贺兰山东麓引黄灌区、中部干旱带扬黄灌区、南部山区雨养旱作区三个优质牧草产业带,有效增加优质饲草供给。到2020年,人工种草面积达到1000万亩。牵头单位:农牧厅

配合单位:财政厅、水利厅

15稳定和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坚持“稳定为主、长久不变、责权清晰、依法有序”的原则,依法赋予广大农牧民长期稳定的草原承包经营权,稳定完善现有草原承包关系,规范承包工作流程和经营权流转,颁发草原权属证书,加强草原确权承包档案管理,健全草原承包纠纷调处机制,扎实稳妥推进承包确权登记试点,实现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探索建立全民所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和分级行使所有权制度。

牵头单位:农牧厅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厅

16完善禁牧封育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坚持禁牧封育,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加强草原基础设施管控;完善基本草原划定及管理制度。市、县(区)政府要对划定的基本草原明确界限、四至范围,设立保护标志,统一绘图建档。实行基本草原用途管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管理,确保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

牵头单位:农牧厅

17推进草原监理体系建设推进草原监理执法机构建设,草原面积占国土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灵武、惠农、利通、红寺堡、盐池、沙坡头、中宁、海原、原州等9个县、市(区)成立草原监理执法机构,加强基层草原执法队伍建设,行使草原监理职权,落实草原保护制度。以草原执法监督等装备建设为重点,改善草原监理机构工作条件,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牵头单位:农牧厅、相关县区

18建立草原动态监测预警制度推动草原资源调查制度常态化,完善草原资源环境、灾害的监测预警系统和制度建设,开展草原基本情况、生长状况、草原生产力、建设项目工程、鼠虫病害防控和火灾等的动态监测和预警,逐步建立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草原生态保护系统;在全面调查草原资源基础上,制定中长期草原保护建设规划。

牵头单位:农牧厅

19强化草原执法监督检查深入贯彻国家草原保护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自治区草原保护和建设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草原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惩处各类破坏草原资源及生态环境的行为,重点抓好乱开滥垦草原、非法征占用草原等执法工作。加强对草原禁牧封育制度执行的执法监督。

牵头单位:农牧厅

(三)河湖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

20推进河湖治理与污染综合防治建立“一河(湖)一档”,实施“一河(湖)一策”,强化河湖全域化、系统化、综合化保护和治理。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油、电镀、农药、马铃薯淀粉等九类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或生产项目;集中治理宁东、石嘴山河滨等工业园区污染,完善企业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和在线监控等环保设施。推进十大重点行业专项整治,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与提标改造,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全区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现有和新建污水处理厂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

牵头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林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21保护和恢复河湖湿地生态空间严格落实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管控红线,合理确定水土资源开发规模,从严管控黄河沿岸、湖泊湿地周边区域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实施引黄现代化生态灌区建设,推进银川市、石嘴山市等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城市,固原市、吴忠市、中卫市等自治区级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加快岸线确权划界和功能分区,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工程、湿地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建设工程,以及退耕还湿试点工程,推进退田还湖、退养还滩、退耕还湿,恢复被挤占的河湖生态空间,构建健康河湖生态系统;实施星海湖至沙湖、银川市西部水系和青铜峡西部水系等连通工程,加快建立生态流量保障制度,合理确定阅海、沙湖、星海湖和清水河、泾河、渝河、葫芦河等重要河湖湿地生态流量,加强生态补水统一调度管理,维持河流湖泊生态用水需求;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布局,在引黄灌区周边、扬黄灌区和库井灌区大力推广水肥一体化及喷灌、微灌、管道输水灌溉等农业节水技术,发展高效节水农业,缓解生产生活生态用水矛盾。

牵头单位:水利厅、林业厅

配合单位: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环境保护厅

22治理地下水超采和保护饮用水源地根据自治区核定并公布的地下水限采区范围,严格地下水年度用水计划管理,实施开采总量和水位双控制。全面关停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内有关停条件的企业自备井。治理贺兰山东麓银川市、石嘴山市地下水超采区,压减地下水超采量,加强保护与涵养,提高地下水战略储备能力,逐步实现采补平衡。严禁任何单位和企业随意无序取用地下水。严格保护县级以上集中供水水源地。

牵头单位:水利厅、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牧厅

23保护河湖水生生物资源制定实施《黄河流域宁夏段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落实黄河禁渔期制度,开展黄河及重点湖泊鱼类资源增值放流,保护黄河鲤、黄河鲶等重要鱼类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实施基本养殖水域保护措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加强黄河卫宁段兰州鲶、青石段大鼻吻鮈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监管,重点做好清水河原州段黄河鲤、沙湖和震湖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勘界定标、红线划定工作,全面落实保护责任;加强河湖湿地内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保护好黑鹳、中华秋沙鸭等国家一类保护动物。

牵头单位:农牧厅、林业厅、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水利厅

24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全面推行落实河长制、湖长制,建立区市县乡四级河(湖)长组织体系,落实各级河(湖)长主体责任,实现河(沟)湖管理保护全覆盖。以岸线管控和水质保护为重点,确定河湖分级名录,制定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和考核办法,建立“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生态环境治理长效机制,构建“党政主导、分级管理、地方负责、行业监管、社会参与”的河湖管理保护体系。

牵头单位:水利厅

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牧厅、国土资源厅、林业厅等

25全面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刚性约束,严格河湖水资源开发总量控制和纳污总量限制指标,调整优化河湖生态空间开发格局,不断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实施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湖排污口。推进水资源使用确权登记,培育水权交易市场。加快建立合理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和节水激励机制,大力推广工业节水技术和产品,鼓励中水回用。

牵头单位:水利厅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物价局

26建立河湖生态评价预警与管控机制。建立健全河湖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总量控制体系,将城镇生活、工农业生产等各类污染物纳入调查范围,定期评估沿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开展水生态空间信息调查,评估重要河湖和地下水资源承载能力,落实综合管控措施;统一规划设置地表水、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断面(点位),整合监测设施,构建全区综合监测网络,共享监测数据,完善水污染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牵头单位:环境保护厅

配合单位:水利厅

27建立河湖利用保护和监管机制。建立湿地保护制度,落实河湖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河湖水域和自然岸线。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对涉及河湖的建设项目区域和热点敏感区域进行定期监测。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治理行动实施情况与河长制贯彻落实情况同步考核,加强河湖与地下水生态保护修复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行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牵头单位:水利厅

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农牧厅、林业厅

28建立水生态补偿和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健全流域上下游、重要水源地、重要水生态修复区生态治理保护补偿机制。探索建立跨界断面水环境治理生态补偿机制,以及退耕还湿、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机制。推进湿地确权试点,争取国家支持泾河流域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实行河湖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强化重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对有较大生态影响和有不确定性风险的工程须组织深入论证、科学规划。全面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

牵头单位:财政厅、水利厅

配合单位:环境保护厅、农牧厅、林业厅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强化协调配合,共同推进规划实施。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配合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积极支持。落实相关任务需要增加配合单位的,请牵头单位商有关单位确定。

(二)分工任务中,属于制度建设的,要尽快研究提出方案,抓好落实;属于项目实施的,要制定具体方案和进度安排,推动项目早日落地见效;属于原则性要求的,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推进有关工作的措施。

(三)请各项任务牵头单位商配合单位,每半年梳理总结一次工作进展,形成文字材料,分别于6月5日和12月5日之前,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智能问答
政务服务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