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价格〔2019〕122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节约电力建设投入,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减轻用户电费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供电贴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7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止收取供电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发改价格〔2003〕227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区高可靠性供电费政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我区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细分为电网公司投资建设、用户自建本级电压外部供电工程两类,不同投资主体执行不同收费标准。
二、在原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的通知》(宁价商发〔2011〕32号)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基础上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宁价商发〔2011〕32号文件同时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高可靠性供电费收费标准
用户受电电压等级 (千伏) | 高可靠性供电费标准(元/千伏安) | 自建本级电压外部 供电工程收费标准 (元/千伏安) |
0.38/0.22 | 260 | 200 |
10 | 210 | 150 |
35 | 160 | 70 |
110及以上 | 80 | 50 |
注:地下电缆按架空线路费用1.5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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