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发改能源(管理)〔2019〕171号
五市发展改革委、宁东管委会经济发展局,各重点煤炭企业:
为加强煤矿建设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煤矿建设秩序,促进煤炭资源科学合理开发,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国家能源局关于有序推进煤矿项目核准建设投产工作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8〕84号)和《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国能发煤炭〔2019〕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煤矿建设项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煤矿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联合试运转、竣工验收等重要节点工作均应通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实施审批,进一步减少煤炭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程序和环节,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
(一)简化项目开工报建程序。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要求,不得在文件明确的范围(初步设计审批、节能审查意见)以外实施煤矿项目开工报建审批,支持企业同步办理各类报建审批手续,尽快达到开工建设条件。具备开工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通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开工信息,其中:国家核准项目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送,自治区核准(审批)项目向市级发展改革委报送。
(二)规范联合试运转管理程序。煤矿项目取得采矿许可证,按照设计建成后,项目单位可及时开展联合试运转。联合试运转开始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并通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联合试运转备案信息,其中:国家核准项目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备,自治区核准(审批)项目向市级发展改革委报备。相关部门收到内容完整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即为备案。联合试运转的期限一般为1-6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联合试运转的可以延期,但联合试运转总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承担煤炭保供任务、短期内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煤矿,已通过安全设施验收或建设单位组织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经备案部门会同有关同级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在12个月的基础上适当延长联合试运转期限。联合试运转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专项验收。
(三)优化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联合试运转、专项验收等工作完成后,煤矿项目建设单位或其上级企业自行组织煤矿项目竣工验收,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不再组织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对照已确认的产能置换方案开展自查,确保退出产能煤矿在新增产能煤矿投产前关闭到位。煤矿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将产能置换方案落实情况和项目竣工验收情况一并通过宁夏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告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全区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一是项目建设过程中核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是否按照核准文件执行。核查发现未按照核准内容建设以及建设内容属于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二是项目联合试运转期间核查项目试运转范围、期限、组织机构、煤炭产量和应急预案等内容是否与申报一致。核查发现超范围、超期限、超能力以及组织机构混乱的,应当责令停止联合试运转,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事项,应及时移送处理。处罚整改措施未落实到位之前,项目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三是加强对项目竣工验收活动的监管,发现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违规验收、验收内容和程序不符合规定、报送的竣工验收信息弄虚作假的,责令项目单位进行整改。
三、建立同级部门沟通机制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煤矿企业报送的开工、联合试运转、竣工备案信息后,应当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相关信息及时抄送同级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等部门,以便监管执法部门及时跟进,形成工作合力。全区各级发展部门应积极探索建立同级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开展过程中,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充分运用专业部门的专业力量,发挥执法部门的执法优势,规范煤矿企业建设行为,推动我区煤炭行业高质量发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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