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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9-04-17   来源:价格处     

宁发改价格〔2019〕246号


各市、县(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国网宁夏电力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再降低10%的要求,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559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降低我区一般工商业电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4月1日起,将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由16%调整为13%后腾出的电价空间全部用于降低我区销售电价中“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5元(含税,下同)。同时,输配电价中“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的“单一制”电价每千瓦时降低0.0668元。(下调后电价标准详见附件)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上述降价政策落实到位。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19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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